栖霞市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

日期: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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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有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二、范围

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

三、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指令)。

四、内容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张燕飞

副组长:李  利  范庆祥  史本国   马秀妮  牟学成  刘海燕

成  员:韩旭玲  范少妮  李海涌  刘  静  闫荟如  刘绍红  马向军  由宏伟  付玉鹏  李  欢

2、职责

3、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安排;

4、全面负责协调和组织应急治疗、救治及疫情报告工作,根据疫情情况组织调配医护人员;

5、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处理;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治专家组、院感控制组、疫情监测管理组和后勤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在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医疗救护。

7、应急救护专家组

组  长:史本国   

副组长:韩旭玲   范少妮   李海涌

成  员:王玉娟    杨丽华   吴喜悦   曲川珍   刁新清   马   田   杨雪峰   张淑霞   连卫萍   车  琳   孙福君   闫荟如  衣海燕  林洪亮  刘   静

8、职责: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9、院感控制组 

组  长:范庆祥

副组长:林海东  刘绍红

成  员:柳栋文  刁新清  韩  玉  宫小荔  林杰英 

10、职责:负责消毒、隔离指导与落实,防止院内感染,制定消毒隔离预防细则。

11、疫情监测管理组

组  长:范庆祥

副组长:李海涌

成  员:刘  静  孙  静  李岳峰

专职疫情报告员:孙  静

12、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上报、负责协调、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工作。

13、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  利

副组长:邹海军

成  员:马向军   张敬梅   由宏伟   米红军   林  麟   林雪东

14、职责:负责救治药品、车辆、器械物品等物资的准备、调配。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监测与预警

医院所属各部门、各科室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单元,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监测范畴,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义务。

(五) 应急处理

1、应急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各部门抽调人员必须马上到位,抽调到在岗值班人员时,由各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调班。

3、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事件中受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必要时,配合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5、医务处、门诊部、公共卫生科、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6、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7、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8、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9、 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部门、疾病预防质控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六)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1、事件发生时,接诊医生应立即汇报医务处、门诊部、公共卫生科或医院总值班(夜间或节假日)以上部门在接报后要及时了解事件情况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调查清楚后由公共卫生科将情况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

医院总值班(夜间或节假日):3376637      门诊部:3376572

3、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严禁其他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七) 法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对未履行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诫,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疫情处理畏缩不前或临阵逃脱的。

6、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8、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8、违反规章,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9、拒绝接诊患者的。

10、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调度的。

11、 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八)培训与演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排在前列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2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对特殊人员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如医院新闻发言人应进行媒体沟通技巧的培训等。

3、模拟演练每年1-2次,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九) 附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2、每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之后,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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