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一、填补政策空白
《实施细则》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理的政策空白,对提升企业质量意识、规范企业生产质量行为、提高预制构件质量有重要意义,向“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二、规范预制构件企业质量控制标准
现行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预制混凝土构件专业承包资质,由于没有标准条件要求,使得预制构件企业成立时质量控制能力差异较大。《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场所、技术装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也做了进一步要求。
三、严格规范预制构件生产过程
《实施细则》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对原材料施行进场验收和检验、建立台帐等制度,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制构件生产应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自行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其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应符合预拌混凝生产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图纸深化、生产技术交底、钢筋加工与连接、预应力钢筋制作、混凝土浇筑等环节加强质量控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出厂检验工作。
四、驻厂监造意义重大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中“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实施细则》中要求“工程项目单独设计、非标准预制构件的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应采取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委派代表驻场监督生产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未实施驻厂监造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这对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提升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