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竞技体育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

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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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应着工作服、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

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病患者,要立即辞退。

五、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和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合格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伙房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八、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九、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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