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级部、政教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2.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时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一)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共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时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夫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值日教师、午睡管理人、校门责任人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政教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政教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殊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拉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10.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11.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得评优;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