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招远市张星镇张星学校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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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我校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所有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学校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1.违反师德建设的;

2.不按照教育教学常规进行教学工作的;

3.发生安全责任的;

4.教学后勤保障不到位或不及时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年级或部门负责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级部负责人将制度规章传达到位而责任人置若罔闻,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失误或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追究审核人人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从责任制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2.调离本单位

3.开除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责任造成学校或学生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招远市张星镇张星学校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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