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我校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所有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学校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1.违反师德建设的;
2.不按照教育教学常规进行教学工作的;
3.发生安全责任的;
4.教学后勤保障不到位或不及时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年级或部门负责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级部负责人将制度规章传达到位而责任人置若罔闻,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失误或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追究审核人人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从责任制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2.调离本单位
3.开除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责任造成学校或学生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招远市张星镇张星学校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