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柴棚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奖惩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本着以正面激励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二、奖励
第二条:凡一学年内品学兼优,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具体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劳动积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操行等级为“优”。
2、学习目的正确,学习态度端正,能掌握好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能力较强。各科成绩均为“优秀”。
3、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体质健康达标。积极参加文娱和课外兴趣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对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因名额限制不能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可参加校级优秀学生评选。
第三条:对符合市级优秀学生条件,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有先进事迹材料,本学年可评为莱州市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操行等级为良好以上,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1、学习标兵。学习态度端正,作业规范,成绩优良(符合三好生成绩标准,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能帮助学生。
2、文明礼貌标兵。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礼貌待人,说话文明,表现突出。
3、文体标兵。积极参加和组织班内校内外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4、尊师守纪标兵。尊敬师长,虚心接受师长教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5、卫生劳动标兵。主动积极检查督促班内卫生包干区任务的落实,积极自觉做好爱卫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关心集体标兵。对班级集体活动非常热心,校内外活动认真负责。
第五条:对学有特长,在校、市、省举办的各学科体育、文艺、科技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学业成绩取得显著 提高的学生给予专项性奖励。
第六条:评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各级优秀评选原则上一学年评一次,第一学期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总评。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需由班主任上报名单,政教处审批。
第七条:所获奖励均载入学生档案,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必要物质奖励。
三、处分
第八条:为严肃校纪,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教育,对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1、在校园内吸烟、喝酒、穿奇装异服、留奇异发型者;
2、故意破坏学校公物、花草树木者;
3、随地吐痰,乱抛纸屑,且多次违反者;
4、语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
5、有严重欺骗家长和教师的行为者;
6、谈情说爱,造成一定影响者;
7、违反学校交通安全协议,不遵守交通规则,私自乘坐“三无”车辆者;
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扰乱上课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2、同学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有辱骂、殴打和欺侮其他同学的行为者;
3、经常破坏纪律,妨害他人学习和正常活动,多次教育无明显转变者;
4、无故旷课、逃学或参与赌博、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者;
5、学科考查、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6、私自到池塘、水库、河流等危险地方游泳者;
7、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到山坡、田野等地玩火者;违反公共场所秩序,较大地影响学校声誉者;
2、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者;将校内同学间矛盾扩大到校外,引起斗殴等其他恶性事端者;
3、在校内外有盗窃和破坏行为者;
4、偷看淫秽书籍、视频的,偷看邪教材料的,偷食毒品的;
5、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者;敲诈勒索同学钱、物,情节严重者;
6、不服从教师教学管理,侮辱、殴打教师者;
7、故意经常或者较长时间欺负同学,界定为校园欺凌事件的责任人;
8、对举报违纪学生进行打击报复者;
9、已受学校处分,无改过表现,继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10、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严重过错行为者; 违反第十、十一条有关规定,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取消本学期的评先选优资格,是共青团员的,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分。凡受到开除团籍处分的,在初中学段,不再重新发展其为共青团员。同时,根据错误严重程度,要求在一定 范围内公开做出深刻检查。
第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先由班主任组织该学生认真学习本条例,并根据本条例填写相应的处分通知单,再就是级部主任及班主任填报有关材料,政教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均要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相应处分必须及时通知家长,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确能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讨论、班主任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后签署意见,送政教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对于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四、附则
第十四条:奖惩学生所在班级根据班级考评细则给予必要加减分。班主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准包庇犯错误学生,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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