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701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卫发〔2020〕17号)】的要求(二)健全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综合调解体质。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合法处理途径,引导患者采取合理合法合规渠道处置纠纷。倡导“有纠纷找医调委、要赔偿找保险公司”的医疗纠纷处理导向。医疗机构不得“花钱买平安”、“妥协换和谐”、“赔钱求解决”。
烟台开发区医调委联系电话:0535-6393331,地址: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8号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