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2024-2025年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a)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b)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c)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等情况。
d)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e)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f)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三)认定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形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评审工作程序
(一)基本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个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存档保管。
(四)学校认定和结果公示
1.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
2.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五)建档备案
各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