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 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青少年学生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2.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特殊困 难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 学生。
4.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5.父母因重特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6.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7.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8.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评定原则
1.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救助对象。
2.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 绩挂钩(社会及个人捐助的,捐助方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3.确保对残疾学生、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杂 费、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补助)。
4.各类救助,原则上不得重复补助,个别特殊困难学生 除外。
三、组织机构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李环
副组长: 孙德忠梁春霞
成员: 辛红波、各年级主任、各班级班主任
四、评审程序
1. 申请。首先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资 助小组办公室领取《烟台开发区第七初级中学受助学生家庭 经济情况调查及助学金申请表》,然后持户口本、低保证等 贫困证明,到家庭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或村居委会签注意见 后,将申请表和贫困证明交给学校。
2.评审。根据区下达的资助计划,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库中筛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并拟定受助学生名 单,提交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受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 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公示。受助名单确定后,要在校内通过张贴布告等有 效形式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 得少于7 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及时对有 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4.完善资料和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组织受助学生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将受助学生花名册、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开户银行及帐号、评审及公示情况(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身份构成及审核人签字等情况)等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五、资金发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在完成审批和复核程 序后,由学校财务人员从区财政局支付系统将资助资金直接 支付到学生(或监护人)个人的资助帐户中。
六、救助方式
1.政府专款。寄宿制与非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其他零星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救助贫困学生。
2.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对贫困 家庭学生的捐助。
七、工作措施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信 息库数据应包含: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就读班级、 监护人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学生或监护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家庭贫困状况等。
2.定期搜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脱贫、返贫的相关信 息,及时更新信息库数据,对受助学生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个人生活铺张浪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贫困受助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资助。
3.加强学生资助档案建设。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每项资助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按资助项目分类建立完善受助学生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