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
A货物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办公设备(A0202)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4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15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销毁设备 | A020211 | ||||
16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车辆(A0203) | |||||
17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
18 | 客车 | A020306 | |||
电气设备(A0206) | |||||
19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0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其他货物 | |||||
21 | 家具用品 | A06 | |||
22 | 复印纸 | A090101 | |||
C服务 | |||||
23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
24 | 车辆租赁服务 | C0403 | |||
25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26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27 | 法律服务 | C0801 | |||
28 | 会计服务 | C0802 | |||
29 | 审计服务 | C0803 | |||
30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C0805 | |||
31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2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C1008 | |||
33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34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35 | 云计算服务 | C99 | |||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省或者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范畴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对本部门或系统内有统一采购需求、配置标准且采购数量较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检验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或服务,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主管预算单位定期归集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标准 级次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省级 | 150 | 15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 150 |
市县级 | 50 | 50 | 60 |
注:①分散采购具体品目范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明确,此目录另行公布。
②网上商城内采购品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另行制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标准 级次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省级 | 400 | 40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 400 |
市县级 | 200 | 200 | 400 |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额为1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切实加大落实力度。
六、其他事项
(一)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
(三)本目录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确定。云计算服务为暂定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四)本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五)各市可根据本目录自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明确小额零星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采购形式以及代理机构选择等适用情形。
柏林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有关采购制度及医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包括零星购置和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常规使用货物指经批准并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作为常规采购的货物,包括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医用材料、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物品、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类)、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非常规使用货物指未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需临时使用或具有特殊用途的货物(不含新进院医疗类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标的额,是指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货物类按三个月估用预算金额确定;工程类按单次单项预算金额确定;服务类按单次服务或年度预算总金额确定。
第二条 采购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信原则;
2、保证质量、及时到位、性价比优先原则;
3、先审批、后采购原则;
4、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科室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 采购办是采购的主管科室,确定1位院领导分管采购工作。采购行为由采购办根据已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工作,行使采购职能。
第五条 采购项目的主管科室和监督科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形成、过程的监督、入库验收及其他工作的完成及监督。
第六条 常规使用货物(包括常规使用备库和不备库货物)的采购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年度计划采购审核调整的管理制度。
采购办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年度使用计划,报财务审核,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办概算年度采购计划金额后,报财务审核列入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 实行年度计划采购的常规使用货物,采购完成后,由库房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管理模式(纳入该模式管理的货物主要指: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上网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按照审核批准的年度采购品规目录进行日常补库,由库房直接办理。
第八条 新引进、目录内品规调整(包括价格上调)的药物及药准字的试剂参照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新引进的医用材料、医械准字的试剂,由使用科室申报→采购办评价(采购办组织相关科室讨论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批(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进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采购办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实行无记名表决和回避制度,并向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提交书面报告。
特殊用途、临时使用医用材料报采购办(设备科)和医务处审批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在购置当季度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
第十条 新引进的其他材料、非常规使用货物,由使用科室申报→采购办评价→分管院长审批,进入医院其他材料采购品规目录。
非常规使用的设备维修材料,单件在100元以内,设备采购办可自行购置,年度自行购置总价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预算内的新引进和更新固定资产,经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年度采购计划。临时及应急需用的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申报→采购办评价→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实施采购。
新引进和更新的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及至少1名科室技术骨干,提交签字确认的设备技术方案,设备科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采购办组织设备购置论证时需对设备所需场地、设施配件、耗材、试剂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能投入使用,并提供设备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和零星的服务采购,由使用科室申报→项目采购办审核→财务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主采购工程项目,需有正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办需与相关科室一起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医院会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采购流程。其中涉及成本费用的项目需有财务、审计共同参与,涉及人员配置及费用的需有人力资源处参与,涉及材料物资的需有资产管理科参与,涉及医院感染的需有院感科参与。凡单批次采购总额超过5000元的采购项目应由项目采购办上报医院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医院批准后项目采购办提交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办按政府采购流程上报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采购科室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医院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由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是指向有关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五)单一来源: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六)跟标采购:适用于距上次采购行为1年内,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
(七)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按要求应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品规目录由采购办组织专家遴选,并每年度组织调整审核,报医院批准后即完成采购。新进品种、目录内品规调整及价格上调的,应通过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医院批准。经医院批准的采购品规,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管理模式,由库房直接上网采购,财务、审计、临床药学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审计予以监督。
(八)定点采购:货物(试剂、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非网上采购医用材料、办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电器材、日用百货、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工程(小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和服务可实行供应商定点,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3年。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候选人,可采取第一中标单位、第二中标单位和第三中标单位的方式,依次递补。 9、预算金额单批次2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3万元以上的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医院采购流程采购。
(九)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三次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需重新招标的情形外,经分管采购的院领导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两家)、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信息的公开公示
(一)公开公示的对象:采购的信息(包括政府招标采购、科室集中招标采购和医院自主采购)应当在医院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使用科室、采购办、采购依据、批准人、采购招标信息发布、采购招标办理情况、采购结果信息发布、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三)采购办确认为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应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医院采购评委(专家)的资格要求及确定
(一)采购评委(专家)资格条件:医院建立“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进入医院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的人员需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行政职能科室七级及七级以上职员资格、工勤科室高级工及高级工以上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二)采购评委(专家)人数的确定:每次采购活动的评委人选视具体采购项目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应确定不少于3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2——5万元(含5万元)采购项目,应确定3或5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确定5或7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管采购的领导和分管项目的领导原则上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
(三)采购评委(专家)人员的选定:采购评委(专家)由医院监督科室根据采购对象从医院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抽选的使用科室和项目采购办的评委(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评委(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复杂程度高等具有特殊性的采购,使用科室和项目采购办的负责人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若所选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采购会议现场,监督科室应再次随机抽选,直到所选人数符合采购会议要求人数。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医院采购评委(专家)、监督科室共同参与实施;采用询价、单一来源议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项目采购办、物资使用科室、监督科室、采购办共同参与实施。拟购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药械,需院感科对资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监督参与科室视采购项目及标的金额而定,标的5万元以下项目由纪检办参与监督;标的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与监督;标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派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与监督。 1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议价和询价采购应有职工代表1名参与监督,职工代表由使用科室指派。
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招标会议的代表或监督人员,视具体采购项目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项目采购办或使用科室领导参加;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主管院领导及项目采购办或使用科室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办组织各科室对年度采购的品规目录及其价格进行审核调整,经分管采购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目录内品种供应商、制造商、价格(上调)、品种品规发生变化的,采购办、监督科室、采购办负责按采购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已进入医院采购品规目录的药品、试剂、医用材料等,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年度审核调整的管理制度。由采购办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采购品规目录,报医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定点采购项目类品种除外)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采购办根据采购结果负责起草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条款应该包括采购物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合法、有效,正式合同一式四份。经医院财务处、审计科、法律顾问、分管项目院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供货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加盖印章。
采购办是医院合同管理的采购办,负责合同执行情况跟踪验证。
第二十三条 在实际采购中,凡出现拟采购价格超过申报审批表所列估价或限价的情况,应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在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再行实施采购行为;若属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必须向分管采购的院领导请示后按分管院领导批示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按需货日期完成的物资采购,库房应及时通知物资需求使用科室和采购办,采购办积极协商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对采购活动中的采购申报审批原始依据、采购记录、采购合同等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办管理的采购资料在采购合同终止后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验收和入库。
采购办必须参与首次购进货物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库房办理入库;供货商物资送至医院后,库房保管员对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并分区管理。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资质文件等是否正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做好相关记录。对合格产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按要求需索证的物资,采购办必须索证建档。
第二十七条 出库及使用后验收。
库房保管员根据使用科室领用清单办理物资出库手续,初次购进物资需随货同行使用验收确认单,使用科室负责人需在七日内签字确认合格与否并返回库房,逾期不返回则视为认可合格。使用验收合格的产品才能再次购置。
第二十八条 验收和使用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采购办,查明原因后根据采购合同进行退货、换货等处理,存在重大问题,科室无法处理的,报分管采购的院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否则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馈赠现金和物品、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供货单位安排的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科室、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和干扰采购工作,对私自采购的物资,相关科室不予办理入出库手续,医院不予付款,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院财务科室及职工代表参与监督,把握好采购监督关,接受群众对物资采购中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采购办。
第三十四条 医院原有关于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