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具体工作服务指南如下:
烟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办理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30号令)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烟台市医学会(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5号)
四、办理条件
1.当事人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
2.从知情起一年之内;
3.交纳鉴定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病历资料(门诊病例,住院病例)及医学影像资料;
2.被申请人答辩书、病历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治医生资质证明。
六、基本流程
1.受理委托
2.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鉴定资料
3.审核鉴定材料,通知医患双方抽取鉴定专家
4.通知(医患双方及专家)并安排鉴定会。
5.医鉴办工作人员组织鉴定会并负责制作发送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3)77号),2500元/例,拿缴费单据到银行交。
八、办理时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之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芝罘区环山路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2.电话咨询0535-6291873
十、办公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时间
十一、监督电话
6247776
十二、其他事项
委托途径:1.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3.通过人民法院委托
再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时间(收到报告15日内)在原委托单位申请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烟台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二、办理依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第十四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第十八条:“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调查诊断已确诊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受种方应在出现麻痹临床表现满一年后的一年内,其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印在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判定其病情稳定后(原则上为发病后6个月后)的1年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烟台市医学会(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5号)
四、办理条件
1.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
2. 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
3. 交纳鉴定费(异常反应鉴定)。
五、申请材料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2.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3.受种方与诊断治疗有关的病历资料(门诊病例,住院病例)及医学影像资料;
4.接种者提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5.接种者提供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 基本流程
1.受理委托
2.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提交鉴定资料
3.审核鉴定材料,通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抽取鉴定专家会。
5.医鉴办工作人员组织鉴定会并负责制作发送报告。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29号),3500元/例,拿缴费单据到银行交。
八. 办理时限
交齐材料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九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芝罘区环山路35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
2.电话咨询0535-6291873
十、办公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时间
十一、监督电话
6245888
十二、其他事项
委托途径:直接向市级医学会申请
再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时间(收到报告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学分审核
二、 办理依据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三、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104室(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5号)
四、 办理条件
1.考核对象为当年拟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考核周期为5年,考核周期内每年度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皆不少于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
(1).考核周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10学分;二级医院、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5学分。
(2).参加考核周期内全部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证书。
3.通过所属县市区卫健局、委管医疗卫生单位初审。
五、 申请材料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对象本考核周期内取得的学分证书、学分证明材料原件。
六、 基本流程
1. 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发布考核通知;
2.各县市区卫健局、委管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所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学分初审工作。
3.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合格名单及学分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卫健局;
4.各县市区卫健局及委管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合格名单、学分证书及证明材料报送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现场审核;
5.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组织人员对报送学分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人员名单;
6. 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制作并发放合格证书。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 办理时限
对审核合格人员,自科研科收到材料3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九、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5号,烟台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科研科104室)
2.电话咨询0535-6291837
十、 其他事项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培训期间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培训期间参照进修计学分,但其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必修科目必须考试合格。
2.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以上及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医疗队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