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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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上报病例信息,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注意留存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相关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诊疗记录。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医疗机构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三级综合医院、其他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医院年度报告病例数分别不少于700例、600例、500例、400例,一级哨点不少于240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病例数计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

4.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个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5.市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组织有关县(市、区)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2个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二、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4.对于暴露地点和就诊地点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要依据及时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诊医院及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为主,按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病例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事件网络报告,其他所涉及的地区做好协查。跨区域间协查通报工作由所涉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对因跨区域造成网络报告主体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或者指定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我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由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疾控中心及烟台市疾控中心共同承担。

(二)监测内容

1.莱州市人民医院负责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指标。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2.莱州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莱州市人民医院每年采集不少于200例新发病例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样本,样本采集量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腹泻病例高发季节、每周样本的均匀分布等因素,合理分配样本量:在5-10月份,每月采集样本数量不少于 20例;在其余月份,每月采集样本数量不少于10例。

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信息,并向莱州市疾控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莱州市疾控中心应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收集到的样本和菌株及时报送烟台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2.烟台市疾控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报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3.莱州市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个案调查,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四、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烟台市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市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数据库,并按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上报PFGE数据(如不具备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条件,可通过邮件形式向省疾控中心报送),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PFGE数据上报不超过两周。

五、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掌握我市重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

(一)监测主体

烟台市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进行药敏试验。并由省疾控中心对市疾控中心开展的耐药监测进行质量控制及部分菌株的复核。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市疾控中心应当在完成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省疾控中心审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落实监测实施方案,每年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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