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烟台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方案

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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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系统掌握各区市市政供水卫生安全状况,分析影响市政供水质量的主要因素,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本次监测覆盖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蓬莱区、莱州市、莱阳市、龙口市、招远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重点开展市政供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影响当地饮水质量的主要因素,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改善居民饮用水安全状况提供技术支撑。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1.城市市政供水。监测点的设置应覆盖辖区内所有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辖区内所有水源水、出厂水均纳入监测范围。末梢水除芝罘区设置20个监测点外,其他各区市均设置10个监测点。

2.城市二次供水。各区市选取10个二次供水监测点,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附表1所列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监测点的数量若有变更,请于2月25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公卫科。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1.监测频率: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均按照每季度一次的频率进行监测;采样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水源水枯水期、丰水期各监测一次。

2.监测指标:水源水依据水源类型开展监测。地表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规定的项目监测,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项目监测。

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2项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进行监测,同时监测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和氨氮。

(三)水样采集:水源水应当采取水面下30cm水样;出厂水应当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采集;末梢水一般应当于用户水龙头处采集;二次供水应当于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采集。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等执行;水源水的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执行,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方案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三)各区市报送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报送。

五、保证措施

(一)各区市疾控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技术方案,确保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及工作总结等按期保质完成。

(二)市疾控中心将对区市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现场督导,采取实验室比对等形式进行质量控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各区市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终期评估,对组织不力的单位实施通报。

六、结果报送

检测数据每季度一报,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第四季度检测数据在11月25日前上报。11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的电子版,纸质版(采样单、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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