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寄宿生救助政策精神,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1、资助对象为高新区初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6、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二、组织评审
实行学校、级部、班级三级评审制度,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级部成立以级部主任为组长的级部寄宿生救助工作小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寄宿生救助工作小组。
班级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不少于8人,负责本班级寄宿生贫困学生的评审工作,组长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级部领导小组由级部主任、班主任组成,对全级部寄宿贫困学生全面评审,组长在最后的评审结果上签字;级部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学校把关,学校组长签字盖章后报区社会事务局审核。
三、贫困生名单审批程序
1、申请资助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班级、级部、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办公室审核确定。
四、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并报教育办备案。
2、校资助小组要建立贫困生档案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3、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