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审批标准
采购预算超过以下标准的,需报市局审批备案。审批分两档:市中医医院、市一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为一档,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其余单位为二档,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采购限额标准
1、按照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为30万元。
2、为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同样分两档:市中医医院、市一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为一档,采购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35万元(含35万元)以上;其余单位为二档,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
三、采购相关规定
(一)小额零星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货物、服务,不论数量,只要在限额标准以内,各单位必须实行网上商城采购,非涉密的自行采购项目、定点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合同。
1、网上超市。具体包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等,实行网上超市直购或竞价采购。因网上超市所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在提供相应文件要求或规定并报市局审批后,实行集中采购。
2、定点采购。具体包括家具用品、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等,全部实行定点采购。
以上所指网上商城及定点采购,目前试运行期间暂时启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物业保安管理服务两个项目,后续将按照正式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二)集中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指批量采购预算在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数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0万元);工程4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经市局审批后,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采购进口产品
预算单位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201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选择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各单位应当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并附专家论证意见,经市局审批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采购。
四、其他相关要求
1、采购前,单位必须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连同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及《卫生健康系统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或《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备案。
2、市局审批通过后,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符合小额零星采购(网上商城或定点采购)的,按规定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采购;符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于超过市局规定的分散采购标准、低于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由市局统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审批。
3、采购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和造价评审,采购金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专家进行验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采购合同等。
各单位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分解政府采购预算和分解政府采购项目,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