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责任科室 |
1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防疫检疫检查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 | 动物卫生科 |
2 |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 |||||||||
3 | 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 |||||||||
4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医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动物卫生科 |
5 | 对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 | |||||||||
6 |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动物卫生科 |
7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
8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 动物卫生科 |
9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 动物卫生科 |
10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11 | 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饲料兽药科 |
12 |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
13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兽药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饲料兽药科 |
14 | 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 |||||||||
1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16 |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 饲料兽药科 |
17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
18 | 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 饲料兽药科 |
1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 饲料兽药科 |
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21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畜牧业管理科 |
22 |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畜牧业管理科 |
23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24 | 对草种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饲草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要求等 | 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 畜牧业管理科 |
25 | 对草种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26 |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 蚕种质量抽查 | 蚕种质量 | 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种植业管理科 |
27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种植业管理科 |
28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种植业管理科 |
29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种子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种植业管理科 |
30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种植业管理科 |
31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32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
3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植业生产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34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原农业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二十四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35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原农业部第11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十八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36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规范检查 | 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收费及设备人员配备;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件 |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37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38 | 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活动是否合规、审批是否齐全及相关情况 | 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个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科技教育科 |
39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和试验基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科技教育科 |
说明:1.本清单显示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共39项,实际为36项,序号第10、23、31项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为同一事项,分别对应3个不同抽查事项;序号第15、20项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为同一事项,分别对应2个不同抽查事项;
2.抽查事项为共26项,存在多个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对应同一抽查事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