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莱阳市人民医院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院采购制度。
遵守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化学试剂、一次性耗材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范围。
一、采购招标部接到后勤保障部通过的采购申请,按莱卫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采购预算超过以下标准的,需报市局审批备案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申报批示标准
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须上报市局备案审批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年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工程(维修)类35万元(含35万元)以上。
(三)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指批量采购预算在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数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0万元);工程4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经市局审批后,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自行采购标准
单件(批)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由采购招标部组织采购,采取询价、议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单件(批)采购金额或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学设备、后勤物资(计算机类1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等,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可询价议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六)其他相关要求
1、采购前必须由后勤保障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上报医院理事会审批,经通过后,连同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及《卫生健康系统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或《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备案。
2、市局审批通过后,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符合小额零星采购(网上商城或定点采购)的,按规定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采购;符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于超过市局规定的分散采购标准、低于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由市局统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审批。
3、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和造价评审,采购金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专家进行验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采购合同等。
4、化学试剂和一次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实行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经院领导同意,可询价、议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形式需要紧急采购的。
5、符合招标条件,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院长批准后方可采用非招标形式采购执行。
6、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及高值耗材,严格按照国家集中采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标的高值耗材、新冠试剂等,严格执行省平台中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