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烟台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日期: 2021-09-08 18:06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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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台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一单两库”建设 、计划制定、任务设置、事项清单、抽查方式、结果公示等工作要求。

本文件自即日起施行。

2   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19〕22 号)

《关于做好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20〕2 号)

《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山东省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20〕5 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烟双随机办〔2021〕1 号)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是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3.2 检查对象

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3.3 检查对象名录库

是指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监管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3.4 检查人员名录库

是指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市、县、乡三级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

4   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4.2 职责分工

烟台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区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4.3 抽查范围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列入应急管理系统监管的所有行业企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a)国务院、应急部和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b)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c)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d)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e)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5   “一单两库”建设

5.1 一单建设

5.1.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

市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录A)。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市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5.1.2 随机抽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各级对管辖权限内的一般检查对象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查。

5.2 两库建设

5.2.1 检查对象名录库

市、县应急局依托山东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基础数据,按照管辖权限核准完善辖区内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分别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5.2.2 检查人员名录库

依托山东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基础数据,各区市应急局将持有执法证的全部执法人员全部录入系统,组建本级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应急局将本级持有执法证的全部执法人员全部录入系统,并结合实际情况,从每个区市分别遴选3-5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建市级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并根据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实行动态维护。

根据需要,各级应急部门可以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随机检查。

5.3 “双随机”监管平台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在“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6   抽查工作计划

6.1 抽查计划制定

市、县应急部门应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比例、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要报上一级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6.2 抽查比例和频次

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年度检查企业总数的20%。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1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录、失信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

7   抽查任务和人员设置

7.1 抽查任务设置

各级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7.2 抽取检查对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行政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7.3 抽取检查人员

各任务执行单位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对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检查人员合并进行随机匹配。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可以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8   抽查任务执行

8.1 检查方式

“双随机”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方式开展。

8.2 检查过程

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检查。对于同一检查对象,各部门检查人员应组成联合检查组,由牵头单位检查人员任组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按照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要坚决杜绝个别部门擅自自行检查,坚决杜绝重复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

8.3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a)未发现问题;

b)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c)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f)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g)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h)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4 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廉政承诺制度》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9   抽查公示和处置

9.1 抽查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人员根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9.2 抽查结果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执法文书、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0  监督管理

10.1 承担行政责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a)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b)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c)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d)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e)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10.2 免除行政责任情形

各级应急系统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a)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b)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c)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d)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e)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附录A

烟台市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1

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019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2

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的地下非煤矿山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领导带班、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3

对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査

全市范围内的露天非煤矿山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劳动保护、开采顺序、设备及工艺、采场管理、爆破铲装、运输、破碎作业等);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4

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的尾矿库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 验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排洪、排渗设施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水位控制,库区周边安全,尾矿回采及外来排弃物入库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5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全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6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亊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4.生产品种、数量、主要流向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常年零售点

1.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2.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3.经营活动情况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经营(批发)企业:80%;零售点:1‰;每年1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春节期间)

春节期间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其他时段作为一般检查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8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范围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3.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4.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5.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 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9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100%,每年1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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