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烟台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我市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历史欠账较多。近年来,全市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二、严格控制矿山准入要求,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我市在矿政管理工作中,一直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的建立、缴存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作为矿业权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或未按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办理矿业权相关登记手续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从矿山设立源头上严格保障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执行,为下一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要求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开采过程中,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开采过程中水土污染、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动态监测,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每年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都会对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成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大力推进废弃矿山治理。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我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构建起“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矿山治理模式。2018年以来,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2亿元,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按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要求,2020年底前需完成239处废弃矿山修复治理,全市实际完成252处,总量位居全省第一,超额提前完成了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五、下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治理力度。全市将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督导相关矿山企业完善水位、水质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上报监测结果。继续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时足额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改变现有损害生态环境的增长模式和生产方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高效利用资源,提升产业效能的思维方式,让经济发展与生态效益相平衡。
(二)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实现多种规划的有机融合,因地制宜的编制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符合企业发展意愿、符合矿山生态修复要求的“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三)积极探索矿山治理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对治理难度较大的灭失砂石类矿山的恢复治理方式,优先考虑引入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机加工企业,利用其剩余尾矿、碎石,将现有的尾矿、碎石逐步消化完毕,改善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力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多渠道、多种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针对招远市张星镇集中连片的规模较大的废弃采坑,招远市积极探索治理方式的新模式,方案目前处于可行性论证阶段。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您提出的问题,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落实工作。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