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精神,结合烟台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景。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增强经济整体竞争力,已成为烟台市人才工作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从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交流、保障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任务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高技能人才总侬明显增加,结构明显改善,布局明显优化,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工作机制有新的突破。到2010年,高级工以上人员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22%以上,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8%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养体系。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和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保持大体一致,有条件的县市区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可以更大一些。加快发展高级技工教育,到2010年,高级工在校生规模达到2.5万人左右。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基础。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鼓励企业、民间资本和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投资技工培训,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进行联合办学和股份制办学。逐步形成以中等职业教育为基础、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依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努力创新培养方式和途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三年万名技师培训计划”、“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不断扩大规模、拓宽领域、提高层次。积极推行社会化实训,建设市级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社会化公共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按照企业需求培养高技能人才,实行“订单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引导学校开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职业的专业,提升传统专业的科技含量,并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相应的学制标准。采取有别于学历教育的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实习教学不少于总课程的50%。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设施的投入,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实习设备必须达到烟台市企业的先进设备水平。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实习指导教师未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不能上岗。
积极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要创立学习型组织,构建终身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普遍建立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1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建立并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并对带徒名师给予一定奖励。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50%以上应用于技术工人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项目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其费用列入项目预算。财政、审计、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继续办好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质景较高的,经审核批准可返还该企业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国资管理部门要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纳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行业和重点企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切实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政府举办的技工学校所需经费,应同其他职业院校一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增加专项投入。各类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确保全额返还。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实习培训基地建设,扶持各类职业院校的重点专业和高新专业,资助一定数侬的农村和城市困难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就读各类职业院校。继续支待`金蓝领“培训项目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晕。
三、拓宽引进渠道,推动高技能人才有序流动
加快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跨国公司和其他外资机构,建立稳定的引进渠道。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急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举办专项招聘会引进。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完善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兼职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措施,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和企业所有制等限制,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发展中介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到2007年底,建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县以上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都要设立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开展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事务代理、工资指导价位发布、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引导和规范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完善评价体系
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根据企业、院校和社会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技能鉴定工作模式。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要纳入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就业。全面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和质景管理。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逐步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没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能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录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建设、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管理与服务,成立技师协会等组织,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进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同行业交流,使之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得以有效利用。企业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使用。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企业生产作业关键工组(工序)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技师资格的人员。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高技能人才要在职工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企业实施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福利制度应当征求职工意见并按程序实施。
进一步落实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创新政策和制度,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评聘和待遇,规范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和待遇。企业要根据技能水平对技术工人进行岗位测评,确定岗位薪级和技能津贴,也可实行年薪制、合同工资等分配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对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分配。企业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适当倾斜。提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重在优秀的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奖励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制度,把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评选奖励体系。继续开展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奖励活动,广泛开展”首席技师”评选奖励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和指导,各行业企业及各群众团体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并形成制度。对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应给予奖励,可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发改委、人事、教育、经贸、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成为劳动者普遍向往和追求的目标选择,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奋发成才,干事创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大力开发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建设一支适应烟台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实用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侬。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农村干部、生产能手、经营人才、能工巧匠、农商业者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总景达到32万人,占农业人口的比例达到9%左右,初步建立一支规模较大、布局合理、门类齐全、拥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术技能、与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协调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二、扶持鼓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创业
开展“万名人才下农村”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承包租赁试验旧、山林、乡镇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税费优惠、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业新模式。
支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对到农村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所在地,来去自山,有关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对到县以下农业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档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
实施“轮换式“智力支农。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期内推广1项新技术,联系1个科技示范户;申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期内推广2项以上新技术,联系l个科技示范村;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应在农村学校教育支农1年以上;城镇卫生技术人员在农村卫生机构参加卫生支农工作1年以上者,在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优先晋升。
健全人才开发支撑体系。全市新创建3~5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引智示范园;以农业加工企业为主体,在各县市区分别组建1~2处农业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健全市、县、乡三级科技咨询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及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
加强农村人才市场建设。以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发挥乡镇人才服务站和农村人才服务信息点的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农村实用人才招聘会。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信息库,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搞好配套服务。
四、不断加大培养力度
组织实施“三个一“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1000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县级培养10000名农村致富带头人,镇、村级培养100000名农民企业家农民技术人员和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
不断拓宽培训渠道。充分发挥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广校和其它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进“绿色证书”、``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阳光培训”等培训工程,并不断扩大规模。发挥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鼓励"旧秀才”和“土专家“牵头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到外地参观学习、到高等院校培训或出国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水平和科技致富的本领。
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载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等,鼓励和吸引社会力措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各方参与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多元化投入格局。
五、积极完善评价激励机制
不断健全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鉴定制度,定期评鉴选拔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学历、论文、外语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不断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奖励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制度,培养一批阱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带动群众致富的农村实用人才骨干,大力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技能交流等活动,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们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协调农口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发改委、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共同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推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广大农村营造“当实用人才、做突出贡献"的浓厚氛围,吸引更多的人才到农村干事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才干。
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包括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和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
(三)山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产生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依法可以接纳的资金。
第四条建立捐赠资金登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捐赠予以登记,并发给捐赠证书。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立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有效开发人才资源。
第六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二)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对重大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知识产权成果进行研发与转化。
(四)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创作优秀文艺作品等。
(五)人才工作重要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用于全市性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奖励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人才资源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资金申诮与审批
第八条每年10月底前,有关部门将下年度需要使用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项目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局提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
第十条人才资源开发奖励所需资金从基金利息中拨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账户,负责资金的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全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时要充分考虑捐赠者的意愿,可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实际贡献为依据,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央省属外地驻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持《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烟台市优秀人才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条烟台市优秀人才奖项分为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烟台市杰出人才奖和烟台市优秀人才奖。
第七条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0名。
第八条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人奖励50万元,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万元,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人奖励3万元。
第九条评选中,无符合条件者,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烟台市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烟台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大成就或杰出业绩,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烟台市优秀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山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评选烟台市优秀人才,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以在烟台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奖励或获奖成果为主。
第十五条成立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
(二)推荐: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由同级党政机关逐级推荐人选;
(三)审查:评选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五)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审定:评选委员会拟定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人选;
(七)公示:将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10天。公示后,空缺数额,不予递补;
(八)表彰: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评选委员会查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烟台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市、加快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技术创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突出实绩,重在贡献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烟台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烟台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优先从“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烟台市技术能手”中选拔。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突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七条烟台市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
(二)近四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九名成绩获得者,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具有半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侬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以上技术发明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的人员;获得市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两位的人员;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第一发明人。
(五)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群体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六)刻苦钻研技术,诚心传授技艺,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烟台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首席技师人选主要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烟台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
(三)审查筛选。山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按1:3的比例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人选。
(四)综合评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烟台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对首席技师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其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命名表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第四章使用和待遇
第九条充分发挥烟台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烟台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烟台市首席技师在进行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元。符合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条件的,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享受山东省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市级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首席技师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二条市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为烟台市首席技师安排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五条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档案,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市逾期不归的,或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称号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十七条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