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0-41529 成文日期: 2010-09-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0年 第12号(总第89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烟政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鲁发〔2008〕17号和烟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分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劳动组织和现场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4.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等级登记建档,分工负责监控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凤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逐月分析安全生产风险。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和再培训,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确保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帅资力量和培训条件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必须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9.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先进的技术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等系统3年内完成。地下矿山要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步伐,推广应用尤线可移动数字监控系统和作业机械化。露天矿山饰面石材企业要全面推行轮锯、绳锯开采,其它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工艺。三等以上尾矿库要于年内实现在线监测,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

10.严格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必须采用矿用阻燃电缆,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要按照规定布线,并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11.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因未履行上述要求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安监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的施工单位。

12.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地面挖掘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严禁在不明情况下施工作业。在取得有关部门及管道业主单位的施工作业许可后,方可进行地面挖掘施工作业。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在化工企业及其它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要强化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管道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厂区地面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

13.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督。

14.严格执行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所有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其中地下矿山在每年汛期前要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紧急情况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1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制度。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凡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非煤矿山要按新标准要求3年内完成达标任务;新建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6个月内达标。冶金、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加大创建力度。开展班组安全规范化创建活动,年底前所有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完成班组规范化建设。

1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申报制度。要充分利用主体责任申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资料。主体责任申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要把主体责任申报工作作为日常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9.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及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开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

20.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置停用、拆除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在搬迁、拆除重建、转产、停产、停业之前,要及时将停止不用或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装置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装置的安全管理。对要拆除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作业,凡作业单位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允许进行拆除作业。

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21.完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及其它化工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要逐一制定搬迁计划,加快城区内化工企业搬迁进度。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化工企业,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方案。在化工企业周边规划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规定,凡未经规划许可私搭乱建的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

2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矿山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

2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按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各县市区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4.严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从现在到“十二五”期间,烟台市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和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以生产剧毒化学品为主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包括加油站)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项目。

25.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按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分包、转包的监管,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6.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并安排专门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强化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加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27.加强港口液体化工品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液体化工码头建设的安全监管,严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发放和船舶港口危险货物接卸作业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储存安全许可,强化源头管理,提升安全水平。要严格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制度,严把船舶进港关口。要进一步加强对港口企业的消防、环保等监管,严格落实防范措施。要统一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加强企业统一协调管理。港口所在地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港口企业安全监管。

28.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非法违法行为坚持“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乡两级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下达整改指令书,进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隐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督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30.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31.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32.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3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分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健全支撑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3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县、乡两级政府要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体制,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配备要求,建立与辖区经济总酰和危险源情况相适应的协管员队伍。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企业集团要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34.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工作监督考核。对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办班管理和考培分离制度。对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加强备案和跟踪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5.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针对自身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与鲁东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援协议。

3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宣传一条街",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37.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推广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示范带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3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2个月1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1次。

39.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大力强化综合监管。全面落实部门监管和指导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40.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月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41.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措施,加强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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