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二)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四)本公告第二、三条中“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调整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是海关总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长,减少企业滞港成本,加速企业生产流转。为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体地位,海关对进口铁矿不再实施批批品质检验,而是改为进口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申请是否由海关实施品质检验。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口铁矿品质检测监管方式调整后,海关保留对进口铁矿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的职能。对进口铁矿需要实施监督检验的,海关经风险研判,可通过风险布控实施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品质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品质检验并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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