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0-32005 成文日期: 2020-03-10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医保政策】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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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0〕16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面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的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下发的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明确: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下发的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明确:继续执行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在此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根据省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一)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3月至1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3%下调至6.3%。

(二)企业单位:2020年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8%下调至6.3%;3月至6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8%下调至5.3%;7月至12月,单位缴费费率由7.8%下调至6.8%。

(三)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2月,缴费费率由5.6%下调至4.8%;3月至6月,缴费费率由5.6%下调至3.8%;7月至12月,缴费费率由5.6%下调至4.6%。

2020年全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2021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恢复原费率。

三、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2月份职工医保多缴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从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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