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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关惠企便民手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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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公告〔2014〕74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3.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并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4.企业按规定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并确保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5.企业提前申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为: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容错机制 对“提前申报”后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 四、受理部门 烟台海关各办事处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变了海关现行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基于舱单提前传输,通过风险防控局、税收征管局对舱单和报关单风险甄别和业务现场处置作业环节的前推后移,在企业完成报关和税款自报自缴手续后,安全准入风险主要在口岸通关现场处置,税收风险主要在货物放行后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方案〉的通知》(署改发〔2016〕8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企业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相关申报管理规定自主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电子数据。 2.对应税报关单,企业受到海关接受申报回执后,办理税款相关手续:选择缴纳税款的,自行向银行缴纳;预先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备案的,可以选择提供担保,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核扣手续。 3.海关根据分析研判,对申报报关单进行处置,对需查验或验估报关单,由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或验估作业;对处置完毕报关单,企业可以直接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4.企业在货物放行后根据海关后续税收风险排查处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或接受稽核查。 三、受理部门 烟台海关各办事处
先放行后改单 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 一、政策依据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署党发〔2014〕3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当报关单对应的查验处理结果为“改单放行”时,系统自动放行相关报关单。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企业可在海关放行后补办修改报关单手续,具体作业为:由海关发起报关单修改流程,经企业确认后,海关进行修改。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各办事处。对不涉及其他部门或业务环节配合且满足修改和撤销管理要求的报关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复核、修改或者撤销作业。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了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的通知》(署岸函〔2016〕498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分中央门户网站和地方门户网站。企业可通过中央门户网站链接进入各地方门户网站办理相关业务。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门户网站目前开通信息动态、标准规范、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我要办事5大板块及相关辅助功能,发布“单一窗口”建设最新动态、政策文件、重要通知、标准规范等。 企业可登录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www.singlewindow.sd.cn)点击“新用户注册”,选择有卡/无卡(中国电子口岸卡)注册,完善信息,进行“单一窗口”账号注册,注册后登录企业账号,选择相应业务系统,完成系统操作,详情可咨询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电话95198。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现已实现与25个部委系统的连接和信息共享,上线12项功能,包括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加工贸易申报、许可证件申领、原产地证书申领、跨境电商申报、税费支付、出口退税、企业资质办理、物品通关、公共查询。
行政审批“一个窗口” 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在办理海关业务的固定场所设立“一个窗口”或者服务大厅,将按照规定职权受理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受理场所集中受理。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的公告》(公告〔2018〕121 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青岛海关在总关及隶属海关设置行政审批“一个窗口”,企业可直接办理,具体受理场所、服务指南、服务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等见青岛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qingdao.customs.gov.cn/qingdao_customs/406484/406543/index.html。 2.青岛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事项共计12项,分别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海关减免税申请无纸化 除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无纸申报”或者“有纸申报”方式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选择“无纸申报”方式的,申请人应将填报的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上传;选择“有纸申报”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公告〔2017〕58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 2.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3.在满足海关减免税确认的前提下,申请人可简化上传随附单证: (1)随附单证中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以及进口商业发票等,应全文上传。 (2)进口合同页数较多的,含有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及总价、生产国别,合同随附的供货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条款,双方签字等内容的页面应当上传。进口合同有电子文本的,可上传合同的PDF格式文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章页。进口合同为外文的,应将部分条款翻译成中文,并将翻译文本签章扫描上传。 (3)进口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中,属于判定该货物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应当上传。 4.通过“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人应按海关相关要求妥善保管纸质单证资料备海关核查。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与政策项目信息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该政策或项目最后一批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 5.申请人以“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有遗失、伪造、变造相关单证档案等情形的,暂停申请人“无纸申报”。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芝罘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汇总征税 汇总征税是海关总署为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而推出的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先放后税,汇总缴税”。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公告〔2017〕4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青岛海关为青岛海关关税处)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汇总征税保险单或保证金等即可备案开通汇总征税模式。 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自动放行货物。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青岛海关关税处负责接收担保,目前已经实现提交即可备案。
关税保证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是我国首例被担保人是政府机关的保险产品。该项改革以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投保人,海关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向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后,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即可实现“先放行后缴税”。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公告〔2018〕21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凭《保单》办理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循环担保的担保,试点保险公司将保单电子数据传给海关后,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相应的通关业务。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按照现有的流程办理,需将《保单》正本提交给通关的现场海关。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青岛海关关税处负责接收保险电子数据的备案,目前已经实现即传即备案。隶属海关负责征税要素类保单纸面正本的收取和审核。
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的普惠制方案,我国原产的受惠清单内货物可到海关申请签发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自贸伙伴和普惠制给惠国减免进口关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我国对外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 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的决议及有关国家的普惠制方案 二、企业操作指南 1.首次申办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对于纳入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两证合一”范畴的企业可直接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原产地证书,不再需要进行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对于需要进行原产地预审的,企业可与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同时进行。 2.已备案的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对于收到“审核通过”回执的,企业应到选择的“签证机构”海关领用空白原产地证书完成证书缮制工作;对于申报有误的,企业应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对于海关需要调取材料或到生产企业进行原产地调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3.企业完成证书缮制后,到海关现场对原产地证书进行签字盖章。 4.货物在自贸伙伴或普惠制给惠国报关时,提交我国海关签发的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关税减免手续。 三、优惠贸易伙伴和普惠制给惠国 优惠贸易伙伴:东盟(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中国台湾,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 普惠制给惠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 四、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港口办事处,受理原产地签证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非工作时间不计入内)内审核完毕。
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 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海关信息化系统将已经电子支付的税单生成版式文件直接推送到“互联网+海关”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浏览在线打印税单、下载税单、导出数据。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0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公告〔2018〕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公告〔2018〕169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进出口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或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税费支付系统”相关功能实现《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下载或打印。 浏览器推荐使用:IE11浏览器、谷歌(Chrome)或火狐(Firefox);打印机无特殊要求,可使用普通彩色打印机(海关电子印章为红色);打印纸张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A4/A5或其他尺寸的纸张进行打印。 三、受理部门 受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www.singlewindow.sd.cn。有关培训课件、操作指引通过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网站:www.qdcdc.com和“通关一点通”、“青岛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发布。
D级低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 行政许可权限下放 D级特殊物品是指已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出口销售证明的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为进一步精简环节、优化服务、减负增效,青岛海关将D级低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许可权限下放至各隶属海关。 一、政策依据 《行政许可法》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D级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署卫函〔2019〕52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隶属海关提供: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2.隶属海关受理特殊物品单位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应审核特殊物品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综合业务二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D级特殊物品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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