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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9-408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1-08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黑臭水体治理 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城乡共建、以城带乡,坚持系统治理、多元共治,以黑臭水体整治倒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2020年底前,在完成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市区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市区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巩固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各区政府(管委)在已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的长效管控。按照“河长制”要求,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巩固治理成果。同时要定期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确保在国家和省级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中不出纰漏。(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县(市)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在前期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建成区黑臭水体再次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详细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级别,编制县(市)建成区新增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确定县(市)建成区新增黑臭水体清单(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按照“一河一策”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新增黑臭水体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建成区新增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每年开展一次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实质性措施落实、整治成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巩固治理成果。通过专项行动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各县(市)政府限期整改,建立销号制度,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联合开展后续核查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水质监测。各县市区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管局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湖长,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确保水体整治到位。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督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倒垃圾、养殖等活动。加强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道路冲洗污水等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黑臭水体沿岸的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处理。2019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推进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全面开展建成区水体污染防治。

1.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要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全市完成12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全市建成区(除棚户区、城中村外)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确保新增收集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的污染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村镇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9.5万吨/日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污水全处理。(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5.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各县市区要在2019年年底前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8.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9.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城乡共建、以城带乡的原则,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对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3.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随意堆放。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5%以上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本辖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河长制”要求,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治理管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好落实。要逐级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各县市区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鼓励公众参与。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市城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县市区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按职责分工负责治理的氛围。(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强化监督考核。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长效管控工作监督检查,对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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