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契机,以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保障粮食质量和带动农民持续增收为重点,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初步建成布局合理、链条完整、绿色生态、效益良好的全市现代粮食产业体系,全市入统企业加工转化粮食达到700万吨,粮食工业生产总值达到35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大型粮食企业达到10家以上,粮食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辐射带动力持续增强。
二、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培育粮食产业经营主体。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融合,大力培育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实现各类主体分工合作、产业联结、一体发展。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粮食经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粮食市场体系的有益补充。(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四)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深入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培育一批规范化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扩大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尤其是多元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供给,提高全社会粮油健康消费水平。推进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适度加工,大力发展全谷物等营养健康食品。创新供应方式,形成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新格局,基本实现城乡粮油和主食加工、配送、销售的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推进主食产业化。扶持社会骨干企业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支持推进社会企业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加快建设让市民放心的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通过政府引导,发挥骨干企业的优势,增强加工、配送以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一批优质主食加工示范基地,改造一批规范化、规模化的大型主食加工中心,建立一体化的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实现放心主食产业化。加强主食产品与其它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粮油储备规范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数据云技术,创新提升储粮科学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粮油仓储管理标准,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技术规范,认真落实“一规定两守则”,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不断提升“一符四无粮仓”管理水平。落实储备粮增储计划,搞好定期轮换,确保全市原粮及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推进仓储设施建设,实现现代化粮库县级全覆盖。开展仓储智能化升级工作,为科学管粮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粮食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七)推动全产业链发展。深入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粮食企业以全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粮食企业向上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着力打造绿色、有机的优质粮食供应链。开展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引导粮食产销平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培育粮食产业集群。依托饲料加工企业集聚、特色植物油产区、粉丝发祥地,发挥临近日韩的区位优势,着力打造以仙坛股份、香驰粮油、益海粮油、鲁花集团、双塔食品和蓝白餐饮为代表的玉米、大豆、花生、豌豆加工及主食产业化优势产业集群,培育面粉加工产业集群,采取退城进郊等方式积极整合发展粮食产业园区,形成聚集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九)发展精深加工。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淀粉糖、功能性蛋白等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用原料等方面有效供给。推进出口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约束,倒逼落后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支持粮食企业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构建以绿色粮源、绿色仓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为重点的绿色粮食产业体系,发展绿色、低碳、环保循环经济系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物耗水平。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开展麦麸、麦胚、玉米芯、饼粕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十一)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争创“齐鲁好粮油”“中国好粮油”品牌,积极参加产销对接推介活动、品牌产品交易会等,培育和打造“烟台好粮油”品牌形象。推进深度发展,擦亮“烟台军供粮油”金字招牌。鼓励企业获得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积极参与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加大粮食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十二)加强粮食产销协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强化收购资金筹措管理,合理确定托市收购库点,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对农民余粮敞开收购、应收尽收,兜住种粮“卖得出”底线。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衔接协作,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建立优质粮源基地和物流设施,通过订单收购、联合收购、委托收购、网上竞购等形式,加大外部粮源采购力度,支持域外企业在我市建立营销网络,多渠道增加粮源供给。(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农发行烟台市分行、中储粮烟台直属库)
(十三)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快实施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优质粮食工程”。建立专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实现全市产粮大县全覆盖,形成完整的服务链,解决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县,打造行动示范企业,推选一批“中国好粮油”产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面、市县联动、运转有序的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流通各环节监管,强化政策性粮食监测,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提高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建设粮食现代物流。发挥区位优势,加快龙口港粮食现代物流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军粮保障示范工程建设和应急配送中心建设,促进传统粮食仓储向成品粮储备、农副产品加工、代存代储、仓房租赁等新型业态综合发展。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提高组织化水平和物流效率。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六、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
(十五)强化科技创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粮食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力度。发展应用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积极引入智能机器人和物联网技术,开展粮食智能仓储、智能烘干等应用。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促进粮食科研成果、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等与企业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粮食局)
(十六)强化人才培育。深入实施“人才兴粮工程”,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和领军人才、科研团队建设,搭建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和培养一批粮食产业技术体系专家为粮食产业服务。加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粮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完善政产学研用的协同育人模式,培养粮食产业实用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粮工巧匠”,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作用,提升粮食行业职工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保障措施
(十七)积极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严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
(十八)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烟台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农发行烟台市分行)
(十九)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工作。粮食部门要牵头做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政策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全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大力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方向,构建现代体育产业体系,扩大体育产品服务和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力量,为打造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贡献体育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规模较大、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竞争力强的体育产业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发展格局,体育产业产值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
(一)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8平方米,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设施齐全完善,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城市社区建成10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市总人口的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居全省先进水平。
(二)产业体系逐步完善。体育产业各门类布局合理、协同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达到40%以上。积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品牌赛事;立足产业优势,打造一批省级以上体育产业基地或示范单位,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三)产业主体显著增加。全市体育产业主体达到600家,培育发展2-3个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形成4-5个具有烟台特色和知名度的体育产品品牌。
(四)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与体育产业广泛融合,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和体育企业创新研发能力显著提升,高科技体育产品不断增多,基本构建起创新驱动发展体育产业新模式。
三、重点任务
坚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挥优势、注重实效原则,构建“5+3+2”烟台体育产业体系,强化五大主体产业,扶持三大高成长性产业,培育两大新兴业态。
(一)主体产业。
1.体育健身休闲业。以海洋体育、沙滩体育、滨海高尔夫、环岛马拉松、冰雪运动、户外运动等特色休闲健身项目为重点,制定健身休闲业重点运动项目目录,引导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健身休闲项目健康发展。支持体育健身企业开展社区健身设施的品牌经营和连锁经营。加强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和基层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加强烟台智慧体育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整合科学健身指导、体育休闲旅游、赛事报名组织、网上娱乐购物、健身预约培训等资源,促进休闲健身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2.体育竞赛表演业。积极承办国内外高水平体育赛事,巩固发展武术、海钓、马术、高尔夫、马拉松、帆船帆板等烟台传统体育赛事,大力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游泳等市级项目联赛。加快发展足球、冰雪等潜力运动项目,探索建立“体教结合”的青少年足球、冰雪人才培养体系,积极组织开展校园足球、冰雪活动,不断扩大足球、冰雪人口规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不断激发赛事活力,发展高质量赛事经济。引导县市区结合区域资源优势,打造富有特色的区域品牌赛事,逐步形成“一县一品”赛事格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3.体育用品业。借势烟台制造业强市建设,大力发展竞技体育器材装备制造、大众健身器械制造、海上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体育休闲娱乐用具及配套装备制造等,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由传统制造向先进制造、智能制造升级发展,加强新型体育器材装备、可穿戴式运动设备、虚拟现实运动装备、“互联网+体育用品”等研发,抢占高端体育用品市场。发展体育用品销售业,拓宽体育用品销售渠道,加快品牌专卖店、连锁经营、网络销售等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4.体育场馆服务业。加强体育场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新建改建体育场馆中,推行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促进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鼓励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体育场馆开放、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等规定,推动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5.体育彩票业。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体育彩票管理制度。加强营销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积极拓展新销售渠道,扩大手机投注等非实体渠道销售业务,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强销售网点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营,推动销售额持续增长,发行量位居全省先进水平。积极开展体彩公益活动,提升体彩公益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二)高成长性产业。
6.体育培训业。大力发展各类运动项目培训市场,培育一批专业体育培训机构,立足传统武术、现代足球、海洋体育等特色项目,积极构建烟台特色体育培训市场体系。加强体育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体育培训水平。加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妇女等体育培训机构建设,鼓励学校与专业体育培训机构合作,加强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培养,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健身活动。完善体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体育培训业规范发展、有序竞争。(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7.体育中介服务业。重视体育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积极开展赛事推广、体育咨询、运动员经纪、体育保险等多种中介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沟通市场需求、促进资源流通等方面的作用。加大体育中介人才培养力度,建立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加强体育中介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8.体育传媒业。深入挖掘烟台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大力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传媒产品,支持形式多样的体育题材文艺创作,积极开展体育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出、体育新闻等专业活动。利用好“互联网+”,积极发展网络广播电视、手机APP等体育传媒新业态,注重体育APP开发应用与经营等信息技术服务,大力发展体育健身、竞赛、管理、市场调查与体育经济等网络咨询服务。加强体育传媒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三)新兴业态。
9.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借势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建设,深耕体育、海洋、文化、旅游、休闲、养生等烟台特色资源,发展彰显“仙境海岸鲜美烟台”的体育旅游产业;加快建设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航空飞行营地、船艇码头、海洋牧场、沙滩体育等体育旅游服务设施,打造海上、水上、航空、户外、越野等特色体育旅游项目和景点。大力发展康体服务业,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积极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健康服务。支持金融、地产、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体育会展业,推动不同业态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10.体育特色小镇和产业基地建设。立足国家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机遇,加快烟台体育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形成凸显体育主题的产业链、服务圈,打造融合体育休闲、特色旅游、文化传承、教育示范为一体的特色小镇。以运动项目为主体,依托区域资源禀赋,突出体育主题特色,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省级以上高水平体育产业基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兴办特色小镇和产业基地,并按照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四、政策措施
(一)大力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完善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至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普及篮球、游泳、足球、乒乓球等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二)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统筹规划体育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盘活存量资源,改造废旧厂房、闲置场地等用于体育健身,推动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进一步研究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三)加强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建立适宜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库,引导银行、担保等机构建立针对体育产业的特色业务、体育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创新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鼓励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加大对体育产业、体育新兴业态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四)落实税费价格政策。切实落实现行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价格支持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体育企业发生的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五)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将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重点公共体育设施和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新建居住区和老城区改造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公共体育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六)健全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驻烟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类专业,建立体育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体育健身场所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建立健全体育人才认定机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建立体育人才信息资源库和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鼓励街道、社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七)健全创业扶持政策。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积极参与体育创业,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体育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对于在烟注册的体育服务类、科技类企业和经认定的创新型体育孵化服务机构新建、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五、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运转机制,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统筹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在体育主管部门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二)加强行业管理。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教育、监督和执法体系,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正透明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不断健全产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全市产业运行数据。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体育产业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把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展改革、体育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烟台市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小、乱、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产量及效益有较大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企业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全市基本形成规范、集约、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采矿权联合踏勘、分头审核制度。新设露天采矿权或现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前,应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联合踏勘。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条件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是否予以设立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对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的,应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意见有效期一年。凡没有县市区政府(管委)有效审核意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相关采矿登记申请。
(二)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净采矿权是指涉及采矿权出让相关问题解决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场地、地面附着物及历史遗留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在组织采矿权出让前,应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权属认定,明确矿区及采矿活动影响的有关土地使用、地面附着物及被整合原采矿权人资产等补偿标准、额度和其他竞得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补偿方案及相关协议作为采矿权出让方案的附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审查同意后,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告知。
(三)提高生产规模,推进资源整合。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经济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到2020年各县市区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原则上不超过1家。
进一步提高露天矿山生产规模,露天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调整为:饰面石材20万立方米/年;膨润土、长石、陶瓷用原料(瓷石等)、菱镁矿、石墨、石英、白云岩2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150万吨/年;普通建筑石材100万吨/年。各县市区新设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全市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对新设矿山及现有矿山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予以适当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生产规模,现有露天矿山分段出让的及一次性出让但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令关停。一次性出让的,剩余资源储量较多但生产规模较低的,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达到全市最低生产规模,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普通建筑石材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不得凹陷式开采,最低开采标高不得低于附近的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其余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再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确需资源整合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露天矿山,应通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变更范围后应达到全市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
为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县市区可以提前介入,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预先做好露天矿产资源的选址、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对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为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列入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且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所设置的采矿权应该在集中成片废弃矿区的基础上,且拥有一定的残存资源储量。采矿权个数不受全市露天矿山数量限制,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可据情核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或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采矿权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剩余尾矿、碎石较多的县市区,县级政府(管委)应优先考虑尾矿综合利用,引入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机加工企业,力争2020年将现有的尾矿、碎石消化完毕,改善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四)改革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选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对露天开采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核实核查。中介机构采用查阅资料、勘查测量现场、谈话提问等方法,确保全面掌握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恢复治理真实状况。针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形成检查报告和整治建议,报送相关部门。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在专项资金审批、治理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品牌评审等工作中,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检查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国土资源部门应尽快推广科技管矿项目,综合运用信息、网络、动态监测等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全面、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测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加强露天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露天矿产资源开发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研究确定新设采矿权的出让、选址及维稳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后续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矿山整治领导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辖区露天矿山整顿规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好新上露天采矿项目的立项审批关。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露天矿产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指导露天矿山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采矿犯罪行为,加强对露天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无证无牌超限超速行驶车辆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合理安排用于购买监管服务、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服务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露天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把关和监督执行工作,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加强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要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和船只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和水路运输违规倾倒行为。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开采不予审批。对于开采露天矿产资源使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对林地使用严格监管,没有林地使用手续的不允许开工生产,矿山开采损毁山体面积要最少化,并在联合踏勘工作中按照本部门职责明确是否予以办理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联合踏勘工作中按照本部门职责明确是否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予以查处。水利、规划、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好对露天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联合踏勘工作中按照本部门职责明确是否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供电部门要严格生产用电审批,对县市区决定予以关闭的矿山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
各级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领导,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露天矿产资源开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