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质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

日期: 2018-10-23 15:02      来源: 市质监局监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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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后处理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比例不低于3%。



2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超范围检验、不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持续的保持检验检测能力和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等不满足《准则》要求的情形。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2、《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3、《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证明。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机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4、《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且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责令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6、《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 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地核查

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1月通过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公告)中附件1。

3、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第五十条

2.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授权签字人)、检验标准的更新情况,是否办理变更和备案;核准申请材料与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的相符性,人员数量、资格是否满足规定;检验检测环境、设备配备及检定、使用状况;检验合同或委托书、检测报告、检验项目的一致性;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检验检测范围与《核准证》的符合性;检验检测实际收费与收费标准或检验合同的符合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1月通过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公告)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实地核查

每年不低于25%;每个单位每四年最少抽查一次

市局确定名单,省局从名单中抽取10%,其他由市局执行。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1月通过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公告)附件2表格1——表格10中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1月通过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公告)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八条。

实地核查

重点场所每年至少一次

市局确定名单,由县市区局负责执行。

5

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对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或抽样检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批次不于100批次


6

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建标机构

1、建标机构是否能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计量标准的条件。                      2、建标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管理,相关记录是否按照规定保存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7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棉花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蚕丝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蚕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蚕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毛绒纤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棉麻纤维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50%。


8

对麻类纤维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并进行评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建立相关企业质量档案,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50%。


9

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对生产企业生产的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检查。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监督检验、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频次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30%。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50%。


10

对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加强质量监督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加强检查频次和项目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一次,比例不低于30%。


11

涉及安全健康产品行政执法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后处理、检查行政许可等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 日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1 月13 日修订)

 

 

 

 

 

 

 

 

随机抽取企业及产品进行检查和检验。

 

 

 

 

 

 

 

在投诉举报数据库中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比例不低于70%。


12

涉及安全隐患特种设备行政执法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随机抽取相关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随机抽取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在投诉举报数据库中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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