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8年第[2012]号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057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2952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29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社区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南塂社区土地29平方米(未利用地2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宗地二: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100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村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黄家疃村土地100平方米(耕地100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军事用地。
宗地三: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148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村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北陈家疃村土地148平方米(园地110平方米,林地38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四: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220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社区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何家屯社区土地220平方米(园地220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五: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607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社区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何家屯社区土地607平方米(园地5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9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六: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3264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村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黄家疃村土地3264平方米(耕地3264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宗地七: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面积18584平方米,涉及莱山经济开发区1个村土地和1个社区土地。其中:莱山经济开发区西马家都村土地14351平方米(耕地14351平方米);莱山经济开发区曲家庄社区土地4233平方米(园地4233平方米)。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05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井海燕; 联系电话:0535-6890519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