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烟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烟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烟台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烟台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暨重点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况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统一部署、协调、督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疫情处置工作;统一调度疫情处置过程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事发地县级政府服从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工作小组或机动队。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请求省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到现场进行支持指导。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联络协调和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组织制定预案、相关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支援。
(三)专家组职责。负责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技术咨询与指导,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建议;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直接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卫生计生委: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市教育局:加强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卫生措施,防止传染病在幼儿园、学校暴发流行;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对幼儿园及学校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3.市公安局:协助查找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对疫区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抢救车辆及物资、人员运送车辆优先通行;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阻止谣言传播。
4.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5.市财政局:落实购买应急物资(包括诊断试剂)、租用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治等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资金,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及时报告输入、输出劳动力中可能发生的疫情;协助落实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7.市城管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密封完毕的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处理,解决大型饮用水消毒和粪便垃圾处理及环境卫生整治等问题。
8.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做好交通工具、候车场所消毒,协助做好进出旅客卫生检疫,开展健康宣传,及时发现可疑疫情,进行健康检查、隔离留验等处置;做好疫区车辆调配,确保及时运送应急处置所需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组织消除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做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试剂、预防性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市场监管。
10.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11.市外事侨务办:负责与涉外机构及人员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12.市旅游发展委:协助相关部门负责A级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宾馆酒店等落实入住客人健康询问、报告制度,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宣传,落实旅游团队信息台帐制度,掌握我市出入境旅游团队人员情况,视情发布旅游警示;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的确定和管理。
13.市口岸办:协调组织相关口岸单位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口岸通关现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紧急处置工作。
14.市工商局:依法监督检查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市场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对有肇事责任的经营者依法追究责任。
1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检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保障有关物资及时到位,确保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
16.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动物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河流的鼠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危害;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检验检疫和溯源工作。
17.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负责组织新闻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抓好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18.烟台检验检疫局、烟台海关、烟台海事局: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做好流调排查、快速检测筛查、隔离留观等相应处置工作;做好入境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卫生检疫,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协调做好入境货物、快件、入境旅客携带物品、邮递进境物品的查验和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国家禁止入境货物和物品入境。
19.烟台车务段、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负责铁路、机场进出旅客健康教育宣传和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做好旅客健康检查,必要时执行《旅客健康申报卡》制度,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候车(机)室等进行定期消毒;优先安排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药品、器械和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和病例追踪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单位防病知识宣传,积极配合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防控措施。
(五)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防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密切接触者追踪观察,划定疫点、疫区和目标人群,追溯可能传染源,组织开展病例搜索、疫点疫区消毒、患者救治转运、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封锁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传染病突发疫情隔离控制区封锁,隔离区内外秩序维护等。
3.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与有关新闻单位沟通协调,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把握舆论导向。
4.后勤保障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具体负责车辆调用、疫区物资供应、水电源保护、通讯联络保障、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确定等。
5.口岸组。市口岸办牵头,重点针对口岸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做好传染病可疑者筛查、患者转运等,必要时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做好入境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协调做好入境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分析报告、信息通报等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二)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危害程度和进程状况等,将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三)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人员发现疑似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后,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报告分为初次、进程和结案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过程、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病因、波及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及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做出进程报告,当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四)评估。疫情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疫情结束后,由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影响做出全面评估。
四、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突发传染病疫情达到Ⅲ级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提请,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二)基本应急。市级预案启动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程序,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工作组分工协作,科学有序地迅速展开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在疫情平息后,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1.防治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划定控制区域、疫点疫情消毒、病例救治转运、卫生知识宣教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具体处置要求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2.封锁警戒组。安排警力分层次采取隔离措施,形成隔离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将病人及可疑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者进行说服教育,强行隔离;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接触患者人员进行追踪,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对隔离区人员进行登记、检测;做好疫区外秩序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不遵守秩序人员,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新闻宣传组。组织指导市直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4.后勤保障组。按照防治组评估需求,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各类食品、药品等供应;保护水源,保证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线人员、疫区居民及密切接触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
5.口岸组。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人员、货物、物品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口岸、交通等部门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品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定机构移交。
交通工具上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其负责人要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和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民用航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三)扩大应急。当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和蔓延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全省资源开展防治工作。同时,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和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信息发布。根据授权,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疫情信息。
(五)预案终止。根据处置工作进展和专家组评估建议,市应急指挥部适时做出预案终止决定。
预案终止条件:
1.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续发病例出现;
2.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的。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建立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专家信息库,开展相关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研究,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为临床救治争取时间。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不断完善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
(二)救治机构保障。根据“分级救治、归口管理、强化功能、减少传染”原则,合理规划和整合市区传染病医疗救治资源,形成以市传染病医院为龙头,以县市区医疗机构为依托的传染病救治体系,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紧急救治有效覆盖。加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具体承担病人医疗救护工作,其联系方式要向社会公布。
(三)人员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规模适度、人才配备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总指挥命令,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能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工作人员要保证在城区15分钟内、在农村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四)物资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种类包括日常监测所需物资,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护所需药品、疫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个人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及必备生活物资等。
(五)经费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所需医疗器械、消毒药械、药物、应急物资购置、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定点宾馆等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六)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能及时调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面向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自救教育。
(二)培训和演练。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安排各类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培训演练。
七、附则
(一)本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所涉及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变化和实施需要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三)本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运行机制,提高全市医疗卫生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因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所导致的危害健康、人员伤亡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烟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暨重点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指示精神;
2.制定并组织实施烟台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和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负责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4.负责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演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预案和部门协调救治机制;
5.对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改进和进一步完善预案;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群众(含伤病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至安全区域;做好灾区和发生疫情地区警戒工作,保证各种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必要时委派消防车辆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协助提供现场指挥通信系统保障。
2.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等善后工作,协调解决好伤亡人员生活困难,及时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3.市财政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的资金预算安排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演练资金安排,及时下拨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
5.市环保局:负责监督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医疗废弃物的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6.市外事侨务办:负责与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7.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负责做好对外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保证事件处置宣传的社会透明度。
8.市交通运输局、烟台海事局、烟台车务段、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负责陆、海、空运输通畅,提供突发事件现场批量伤员转运所需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伤病员转运,确保及时运送应急救援所需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9.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旅游A级景区及旅游团队、农业生产中医疗急救知识宣传普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中伤病员转运、救治等工作。
10.烟台警备区、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预备役76师、解放军107医院等驻烟各部队:加强官兵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密切与地方信息沟通交流,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人员、物资军地两用供给方案。
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单位急救知识宣传培训,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规定职责和有关措施,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四)组建专家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一次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及较大事件(Ⅲ级,一次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派就近入网医疗机构前往救治,参与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做好现场处理,调动卫生应急专家组,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指导、调查、确认、评估并及时开展灾难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一次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级别及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例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立即调集全市院前急救力量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同时上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救治指导和综合评估,并及时开展灾难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对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和医护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
(二)基本应急。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2.现场医疗救援指挥。为及时准确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到达现场的首到急救车辆医护人员应承担起现场医疗急救指挥工作,医疗机构领导到达现场后接替现场指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事发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工作中,按照指挥权及时上交原则,由抵达现场的更高一级领导接替现场指挥权。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沟通协调。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应按照预案要求,根据现场情况,划分检伤分类点、临时救治点、疏散转运点等救治单元,及时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现场救治。
3.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急救单位按照现场指挥要求,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检伤分类卡,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后续急救人员根据检伤分类卡,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进行救治。伤员经现场急救处理后,按照现场指挥根据轻重缓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救治。
4.转送伤员。现场救治完毕后,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或转运途中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发现有活动性大出血或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立即给予抢救、治疗,边抢救、边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的持续性。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力量实施救治,及时完成医疗护理文书,并做好伤员的统计及伤情上报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调查、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现场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信息报告和发布。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三)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利用省、市资源参与救援和处置。
(四)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经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结束。
四、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组织,确保应急救护工作组织健全,常备不懈,及时高效。
(二)信息系统保障。加快建设和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无线对讲集群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畅通。
(三)急救机构保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以二、三级医院为主体的全市医疗救护网络。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科建设,将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医护人员充实到急诊科。采取相应激励机制,稳定急诊技术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确保在发生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情况下实施应急医疗救治。
(四)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不断完善急救梯队建设,二级医院必须具备1个梯队、三级医院具备2个梯队,每梯队按标准配备2个急救单元。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120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至少配备3—5辆救护车,救护车单元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确保接到急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发。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救援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规定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关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或对贫困者实施救助。
(七)物资储备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要求,对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建立必要储备制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调运,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八)其他保障。科技部门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人道主义援助。
五、附则
(一)教育培训及演练。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3.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