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烟财监〔2017〕32号)

日期: 2017-12-06 12:05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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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烟财监〔2017〕32号

 

牟平区财政局:

根据《烟台市财政局2017年工作要点》(烟财〔2017〕3号)的要求,我局于2017年6月组成检查组对你单位2016年度村级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你区5个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干部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均未通过“一卡通”发放

此事项违反了《关于印发

二、你区5个镇、街道办事处存在超范围列支村级办公经费的现象

例如:玉林店镇孙格庄超范围列支修缮办公楼费用18000元,观水镇超范围列支餐费12217元,修路工程款99700元。

此事项违反了《关于印发

三、报销单据不规范且有大额现金支付现象

(一)部分发票抬头不规范。

例如:宁海办事处姜家庄2016年6月30日记账16#凭证,支付审计费20000元,原始凭证中出现“烟台宁海之星商务酒店”字样,金额为5000元;

再例如:西油坊2016年1月31日记账7#凭证,用现金付电费、电话费8935元,原始凭证电话费用户名称中却出现牟平西油集团公司20元、牟平区西油集团财务处165元、办公室150元、经理室55元等;

据统计:西油坊村2016年报销非村委电话费3000元(发票抬头均为牟平西油集团);

新牟里村2016年报销非村委培训费200元(发票抬头为新牟集团);

集庆村2016年报销非村委电话费8600元(发票抬头为集庆集团);

(二)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

例如:宁海办事处胡家楼2016年6月1日 记账5#凭证,付办公费5540元,其中 2张发票共计364元内容为“办公用品一批”,未附明细;

再例如:宁海办事处盐滩2016年3月1日 记账19#凭证,付办公费16291元,定额发票报销日用百货4346元、5400元,均无明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你局应责成相关单位改正,今后要加强村级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票据管理。

四、审批手续不规范

用款审批表上无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成员签字。尤家泊子村2016年12月20日,记2号凭证,购买横幅、修水泵、支付电费、支付培训费共计1833.03元,“村级办公服务经费用款审批表”中只有两委会议成员的签字,无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成员的签字。

此事项违反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的规定。你局应责成相关单位改正,今后要加强村级经费列支时审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五、部分村报账不及时

例如:观水镇西留疃2016年1月5#列支2014-2015年水电费48100元;2016年6月3#列支2015年水电费25000元。

此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的规定。你局应责成相关单位改正,加强财务人员财务意识,提高财务人员财务水平,落实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行为。

以上事项,请你局督促相关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及会计事项调账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806房间(莱山区府后路2号)。

你局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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