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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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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规定,残疾旅客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规则》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安检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对于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规则》明确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 《规则》规定,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 《规则》明确,航空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规则》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规则》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等14种情形,民航安检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如果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违规运输航空货物、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要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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