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烟残联发〔2017〕3号
各县市区残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现将《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教育体育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依据《山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鲁残联发〔2016〕28号),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
(二)年度目标。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市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市残联 牵头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共同成立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省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指导县市区确定康复评估机构(一级)和康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协助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加强学龄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师资的技术培训;在特殊教育机构、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普遍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按规定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内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体系;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中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筹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每年年度预算;共同做好康复经费监管使用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做好市现有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落实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能力建设,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市扶贫办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结合精准扶贫十大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优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市和县市区分别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本市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在全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市残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部门制定《烟台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7年)》(见附件1),并适时调整市级目录。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制定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据省制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三)统筹使用残疾人康复资金。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筹措市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中央、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根据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自行筹措康复服务救助资金。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4)。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按照省、市的要求,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各级精准康复资金数量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康复服务对象,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见附件3)。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结算”的原则,由各级残联部门视康复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康复效果评估结果等,定期与康复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或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项目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残疾人自负部分以及未纳入医保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定期与康复机构进行结算。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收集辖区内残疾人享受医保和政府项目救助进行康复情况,以及基本辅具适配服务情况;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负责收集残疾人在本机构享受各类康复专项救助情况。社区康复协调员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特教学校每年填写《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至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审核无误后,盖章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市残联对数据库信息确认后按要求及时报送省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等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优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创新投入方式。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县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县市区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
(五)加强基层培训。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得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
各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内容中。
(六)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结合国家、省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定期组织专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2020年,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定期组织自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情况报上级残联。
附件:1.烟台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2.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3.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4.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5.烟台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烟台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7年)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康复专项经费最低补贴标准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 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光明工程等项目资金/自费 | 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提供所需基本型辅助器具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0-6岁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配发助视器、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7-17岁及成人低视力者,提供所需基本型辅助器具及相应训练费。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
听力残疾 |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 政府救助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给予补助手术费用1.5万元,补助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用1.4万元。 |
助听器适配 及服务※ | 1.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康复专项/自费 | 年训练费1.32万元、助听器购置0.48万元、验配0.12万元。 对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的康复救助。 | ||
0-12岁儿童 |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
13-17岁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提供所需基本型辅助器具 |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提供所需基本型辅助器具 | |
肢体残疾 |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基本医保(0-6岁)/政府救助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肢残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0.4万元、辅助器具装配费0.1万元。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
运动及适 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进入定点机构接受训练的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6万元(其中0.12万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13-17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提供所需基本型辅助器具 | |
康复治疗 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智力残疾 | 0-12岁儿童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智障儿童,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的康复救助。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13-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精神残疾 | 0-12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对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给予1.6万元的康复救助。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13-17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成年 | 精神疾病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政府救助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注:1.对于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或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项目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残疾人自负部分以及未纳入医保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定期与康复机构进行结算。
2.康复专项经费最低补贴标准为我市补贴标准底限,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未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的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2
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其他保险□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3
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正面:
|
背面:
康复服务项目: 定点康复机构:
补贴方式:免费□ 定额补助□ 其它 **县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
附件4
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封面:
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 服 务 手 册
|
封二:
小二寸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2.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
民 族 | 电 话 | ||||
家庭住址 | 市(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 ||||
监护人姓名 | 电话 | 与残疾人关系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注:1.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第二页至第六页: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转介至(机构)”:依据本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评估机构和康复机构目录》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2.本页由评估机构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参照附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服务频次”:指残疾人实际接受服务的频率及每次服务持续的时间;“服务周期”:指残疾人接受“服务项目”中所注明服务的实际起止时间;
2.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签字确认。
第十七页:附表1
第十八页: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7年版)
封三:
封底:
附件5
烟台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 )年度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注:机构填报的请写县区及机构名称)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必填) | 残疾人证号 | 联系电话 | 康复需求情况 | 康复服务情况 | ||
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
1 | 有□ 无□ | ||||||||
2 | 有□ 无□ | ||||||||
3 | 有□ 无□ | ||||||||
4 | 有□ 无□ | ||||||||
5 | 有□ 无□ | ||||||||
6 | 有□ 无□ | ||||||||
7 | 有□ 无□ | ||||||||
8 | 有□ 无□ | ||||||||
9 | 有□ 无□ | ||||||||
… | 有□ 无□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社区康复协调员(或康复服务机构、特教学校)填写,县(市、区)残联审核确保数据准确且不重复录入。
2.“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 “康复服务目录”填写。
3.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残联,一份由填报人(社区康复协调员或康复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留存。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