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环罚[2016]6号
烟台华力热电供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00000000126
组织机构代码:68480674-1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台65吨锅炉(F65/39-P/1)烟尘排放浓度7271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75mg/m3,超过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规定的烟尘30mg/m3、氮氧化物100 mg/m3执行标准,分别超标241倍和2.75倍。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