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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公告
征集时间:
2025-04-29 至 2025-05-12
征集单位: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要提意见:
公告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7月颁布实行的《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有效的保障了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我市公租房保障也逐步转为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精准度,强化公租房保障动态监管,推动实现公租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学习借鉴部分城市先进经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办法》进行了逐条梳理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对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1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615030、6918055,电子邮箱:ytzjjzfbzk@yt.shandong.cn)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9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我市于2014年4月起全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2018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有效期2018年7月15日--2023年7月14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公租房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有效解决了城镇收入、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仅市中心区公租房在保家庭已达1.12万户。但随着形势发展,近年来上级对住房保障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保障性住房内涵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修订起草一部专门的《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推动公租房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市实际,结合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在原《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名称。2014年我市首次颁布施行《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探索实行“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模式,将之前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三者并轨,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对应上级政策中的“公租房”,2018年《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延用相关称谓。近年来,根据上级政策导向,我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陆续出台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因此,需要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新的《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原“保障性住房”明确界定为公租房。

(二)调整政策适用范围。原《办法》适用范围为烟台市区,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不统一、职责不明确以及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近年,公租房已被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被国务院列入2024年新增“高效办成一件事”。为适应上级要求,统一业务规则,新《办法》将适用范围由烟台市区扩大到全市。同时,考虑到各县级市保障需求和保障能力的差别,允许其对本行政区域的公租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明确界定公租房保障对象。原《办法》将公租房保障对象界定为城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公租房作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设收入线;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普惠性公共服务,主要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无收入限制。为此,新《办法》将公租房保障对象调整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即低保和特困、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申请家庭收入信息从本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中获取,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与公租房保障待遇挂钩。

(四)简化优化公共服务程序。根据推进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要求,新《办法》将“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资格确认”两项行政确认权力进行集成,变“三审两公示”为“两审一公示”,压减各类证明材料,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办好”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家庭实行租赁补贴兜底保障、应保尽保,相关程序进一步优化。

(五)进一步加强保障后续管理。资格管理上,强化保障家庭的诚信申报和主动复核责任,进一步完善动态核查、定期复核、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房屋管理上,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公租房安全使用责任、维修养护、房源调换、续租、退出以及对违规行为行政处理等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针对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公租房“腾退难”问题,《办法》明确自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承租人拒不退出的,出租人可依法向承租人追究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相应侵权责任,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公租房资源公平善用。


意见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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