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玲珑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制度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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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县级以上疾控部门组织的1-2次专业培训,在培训基础上,进行业务考核,以不断强化预防接种基础知识、工作目标及管理要求,了解预防接种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每次运转前要开展培训,执行例会制度,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卡介苗接种要固定专人,严格培训操作技能;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各预防接种门诊应充分利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等时机在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基层接种人员在从事预防接种业务活动时,要主动向群众宣讲免疫规划知识,接种门诊应张贴免疫规划宣传资料,努力使免疫规划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

二、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例后,根据诊断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三、疫情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四、已报告病例如果诊断发生变更、死亡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五、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对上月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并上报主管院长。

六、责任报告人和疫情管理人员应严格保护传染病病人沙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八、传染病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员、网络直报员,对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一、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疾控科、医务科等科室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报告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二、疾控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三、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影像科要分别做好登记。

四、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疫情管理员统一收集录入。

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六、做好自查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岁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合予处罚及奖励。


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一、医院所有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二、对全体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三、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相关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培训的相关内容。

五、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拒绝参加培训者按有关制度处置。


传染病信息化管理督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由“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要立即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

4、疫情管理人员每日2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院领导小组。

6、院领导小组组织院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配合市、县进行导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

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


预检分诊管理制度


一、在门诊入口处设立预检分诊台,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分诊。对发热病人给予测温,体温37.5度以上伴流感样症状,且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接触的患者做好登记,分诊到发热门诊。

三、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五、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六、不具备传染病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检验科、影像科阳性结果反馈制度


一、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二、检验科、影像科医生对发现的传染病阳性结果,检出阳性结果当日填写《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一份送院感科、一份送送检医生。

三、接诊的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院感科。

四、院感科医生根据《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对没有报告的病例督促诊治医师填写报告卡,杜绝漏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信息)报告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信息)应急条例》,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信息)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均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信息)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二、接诊医师必须依接诊顺序在日志上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与处理情况,不得漏项,并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接诊医师当发现短时间某局部区域或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医院办公室及疾控科,疾控科必须迅速深入科室了解疫情,并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疸、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于6小时向县疾控中心进行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二、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传染病管理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四、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七、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八、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九、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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