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班主任、任课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
二、教师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维持好课堂秩序。
三、教师教育学生要讲究方法,不剥夺学生上课权利,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师要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做好点名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如原因不明,班主任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五、关心爱护学生,如遇学生身体不适,上课教师应及时与班主任和家长联系,妥善处理。
六、学生上课时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随便讲话,不做小动作。使用圆规、刀具等利器要注意安全。
七、学生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课堂,若需离开课堂必须征得上课老师同意;学生离开校园时,需出具班主任批复的假条,门卫方可放行。
八、学生因事、因病请假,需出具家长签名的请假条。
九、上课教师要在下课铃响后一分钟内,结束上课,以免影响学生上厕所、活动和做下节课准备工作。因拖堂造成学生争先恐后上厕所而发生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因拖堂影响下节课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十、任课教师使用用电设备时,不得让学生插拔电源插头,防止触电。
十一、做好室外课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如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多媒体、语音、实验课等,要组织学生站队往返,任课教师要亲自带队并负责学生的往返安全。
十二、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级部每周不定期进行检查(推门听课、监控听课、学生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