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5〕4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参保人员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就医地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就医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烟台市医保局官网(http://ybj.yantai.gov.cn)、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或微信中搜索)、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并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比例调整为 2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我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58 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各统筹区要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明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承诺制备案可通过系统核验或补充备案材料等方式核实备案类型,所需补充备案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参保人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各统筹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应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及时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20个百分点确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可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各统筹区要按照医保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对政策调整预期效果及其对基金的影响进行事前评估,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省医保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加强异地就医运行分析
各统筹区要做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清单上传工作,定期开展异地就医运行分析,从联网医疗机构、备案类别、费用构成、就医流向、病种类型等维度深挖数据价值,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为调整完善异地就医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强化异地就医审核监管
就医地医保部门要落实属地审核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协议管理、智能审核和核查范围,加强日常审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诊疗行为,及时处理参保地提出的费用协查和问题协同申请;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将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省级将定期跟踪监测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并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将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