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市重大疾病、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及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风险、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二)承担传染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上报疾病信息,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打造专业化、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与临床救治网络。
(三)负责对重大疾病、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防,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和应急能力建设。
(四)承担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分析、评价工作。
(五)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相关临床研究指导工作。
(六)负责调查并掌握我市精神病的发病规律,提出防治方法,做好防治工作;负责培训、指导各镇街卫生院防治医生的业务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收集、核实和上报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负责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做好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
(十)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完成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