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招远市泉山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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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日常管理条例

一、校园规定

1. 学生进入校园须佩戴校牌,穿校服。  

2. 校牌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涂改。  

3.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在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学校。特殊情况需班主任出具《学生请假条》,家长签字后方可离校。   

4. 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严格遵守“十不”规范。  

5. 爱护公物,维护绿化,不进入绿化保护区。  

6. 不在教学楼前道上踢球、打球或做其它妨碍通行的活动。  

7. 学生进入教学楼须保持安静,在楼梯、过道上应轻步右行。  

8. 学生禁止带手机进入校园。  

9. 学生不得在楼内及教学楼前道等非运动场地奔跑。

二、课堂及作业

1、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需与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请假。

2、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发言,不搞小动作,不交头接耳。

3、尊敬老师,遇到问题要举手报告。不顶撞老师。

4、认真及时完成作业,不照抄作业。

三、学生考勤规定

1. 由班长(或学习委员、纪律委员)负责考勤,并记载于各班学生点名册上,并及时与班主任沟通。   

2.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需出具医院证明,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一律以旷课处理。   

3.请假学生需准时销假,如需续假,则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 迟到或早退不到十分钟者,累计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超过十分钟者,均作旷课处理。  

5.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均应点名,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6.在家期间需请假者,须首先打电话征得班主任同意,由家长到校办理《学生请假审批单》,请病假者需携带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和诊断结果。请假时间到后需准时到校,及时销假。  

7.凡未填“假单”而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8.《学生请假审批单》的使用,须按照请假天数,由不同权限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1)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2)学生请假二至三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所在包级领导审批。

(3)学生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班主任和包级领导签署意见,转教务处审批。

(4)学生请假两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包级领导和教务处签署意见,上报校长审批。    

四、课间操规定

1. 课间操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第二节课结束后(特殊情况除外)。  

2. 下课后学生应迅速到操场集合,各班体育委员整好队伍, 负责点名,集合过程做到快、静、齐。  

3. 学生进场一律穿运动鞋,衣着整齐,精神饱满。  

4. 学生会执勤人员负责检查各班出、缺勤情况及课间操完成质量,并将结果定期公布。  

5.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课间操,无故缺席作旷课一节处理,若身体不适不能做操者,须经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  

6. 广播操动作要到位、有力,姿势正确。     

五、眼保健操规定  

1. 眼保健操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进行。  

2. 下课后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组织认真地做好眼保健操。  

3. 学生做眼保健操时应跟上音乐节拍,并做到穴位正确。

4. 眼保健操由校学生会负责检查,并将各班出缺勤情况及完成质量进行汇总。    

六、网络文明规定

1. 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2. 不利用网络从事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虚假广告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不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或言论,不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垃圾信息。  

4. 不在网络上浏览、发布思想反动,或内容不健康、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5. 不随意在网络上泄露个人和他人隐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6. 不沉溺于网络,理性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  

7. 不利用网络媒体和平台随意发泄个人情绪,不得发布侵犯他人权益、有损他人名誉的过激言论。      

七、外出活动规定

1.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纪律。  

2. 外出活动应十分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 课余时间到校外参加各种体育友谊赛,文艺汇演,校际联谊等活动,应报校长批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校外活动。  

4.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维护学校的声誉,体现良好的品质和修养,不做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5. 任何集体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用学校名义进行校外活动。    

八、学生安全守则

1. 学生应自觉参加学生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或染上疾患,经济上可得到相应的补助。  

2. 学生在校外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 学生不得把易燃品、易爆品、管制刀具及其它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4. 凡患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或发现病情恶化的在校学生不得隐瞒,及时向校医务室报告,及时救治,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5. 学生不得坐在教室、办公室及其它场所的窗台上,不得翻越围墙,不得向窗外抛丢任何物件。   

6. 学生之间团结友爱,不打架,不恶作剧,上下楼梯时应相互谦让,不搁挤。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生安全守则,凡违反本守则而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并严肃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  

第二部分 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四、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四)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五)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六)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处理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招远市泉山学校校委会。

招远市泉山学校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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