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道头中心卫生院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制度

日期: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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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遵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门诊工作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伤口处置和疫苗接种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狂犬病暴露处置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无上岗证者一律不得从事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

三、接种室内必须配备紫外线消毒灯、医疗垃圾桶、接种盘,一次性注射器材、一次性用品应“三证”齐全,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伤口处理、接种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等相关废弃物进行严格处置。

四、有专人负责狂犬病疫苗、被动免疫制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维护好冷藏设施(冷藏室内2-8℃),保证正常运转,每日2次以上对冷藏设备进行常规温度监测,并做好记录。

五、按照不同厂家、批号、效期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购进、使用记录,标志醒目。

六、根据门诊接诊量,储备足够的疫苗、消毒及抢救药品,保证24小时提供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服务,并能应急处理过敏反应。

七、制定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购买计划,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八、有专人负责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预防接种不良信息和疑似狂犬病疫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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