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做到及早发现和控制其传播、扩散、爆发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组织。
成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设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管理人员。
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和统计汇总,并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特殊情况下,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学生健康状况监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建立学生(幼儿)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各班主任应做好晨检记录,发现学生(幼儿)早期传染病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填写《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和《晨检统计表》(若班内五因病缺勤和传染病早期症状者时,只填写《晨检统计表》)并将其报送至学校(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落实。
四、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必须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等控制措施,同时做好病人的隔离治疗,待传染性消失后方可返校。
五、学生宿舍、教室、食堂、阅览室、语音室等公共场所要定期进行通风、消毒,非水冲式厕所要及时清扫并定期进行消毒、灭蝇,并留有相关记录。
六、定期组织开展全校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并将培训工作列入教学计划课时安排中。
七、对未按本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导致传染病疫情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