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烟台高新区第三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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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作为权利主体,他们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以“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勤学多思、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班队活动,学生课余生活健康丰富,每学期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是学校教育中具体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部门,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探索少先队工作的新路子,在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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