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无需交纳学杂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1〕11号)第四条: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伙食费 | 6元/人,有请假不吃的,按天退费。 |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海阳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
校车服务费 | 每人每学期缴费400元 |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
收费咨询电话:0535-3229336 监督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