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或活动场所)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
3.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循循誉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交相体罚学生,杜绝由于教育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安全问题。
4.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握学生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学生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使用圆规、刀具等要注意安全。
6.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离开教室任课教师需严格核实后方可批准,并及时告知班主任。
7.到专用教室上课或室外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班主任教师必须将学生送到上课地点,下课后由任课教师将学生送回到教室交给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对器材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禁止使用。
8.教学中的安全隐患时报告,严格执行学校提出的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9、责任追究:成立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教师安全责任进行认定,确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发生的, 如体罚、变相体罚、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上“放羊”课,中途离岗等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课教师的责任,并作如下处理:
(1)上课教师必须马上到学生家里进行慰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向学校作书面检讨。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教育分局同意,年度考核直接记入不合格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