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及教体局所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编订我校财务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执行。
招远市大秦家学校
二○○六年一月十日
招远市大秦家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各学校、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拟定财务和财产及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措施;监督、检查、控制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单位会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是法定的会计责任主体,拥有财务管理自主权。应依法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招远市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原则,负责对全市各学校、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各学校、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我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报账会计人员一名。报账会计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应事先报市教体局同意。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要办理移交手续,由各学校、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统计及劳资工作可由报账会计兼任,也可另行安排人员负责。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法令、政策,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各学校、单位报账会计人员要遵守《招远市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我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条我校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月份收支计划,报教体局审批。支出计划中含以下内容的项目的,必须做出详细说明:①1万元以上的单项办公支出;②新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多少;③单项投资3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④价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含单项或大宗资产)。以上项目严禁化整为零,逃避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年度计划和月份收支计划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制定,综合年度计划报教代会审议通过,综合年度计划和月份收支计划经教体局审批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各学校、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因经济活动往来产生的业务返还等),均须全部按规定纳入各学校、单位的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入账,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我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随意减免各项收费,减免收费必须符合规定程序。不准采用由交费人报销单据的方式抵顶收费。所有经批准的收费收入属国家财政性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往来款项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报市教体局审核汇总、财政部门批复后,才能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我校支出应控制在经审批的月份支出计划以内,超计划的支出,市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当月不予报账,确需支出的,要办理追加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杂费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
第十八条 学校从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上述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准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工资、奖金、补(津)贴、加班费和实物。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待费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含组织招生、阅卷及单位之间的教研活动发生的支出)要提前编制会议收支预算,报教体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支,未经批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烟台市财政局《转发
组织集体(3人以上)或总额超过2000元的市外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要提前书面报教体局审批,未经批准的参观考察费不予报销。严禁借参观、考察、学习之名组织公费旅游。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实行报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属于下列范围的购置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①车辆购置;②空调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单价在1万元以下但一次购置总额超过1万元的设备;③一次性支出超过5万元的房屋建设;④基本建设。
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以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属于教育物资统管范围内的物资以及微机、音像资料等各种软、硬件电教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禁转移单位资金列支任何费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二十八条学校必须按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诸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各学校、单位财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财产明细账,在注重经常性管理的同时,各学校、单位应在每年暑期对财产进行认真清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落实到人,登记造册,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低值易耗财产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报教体局审核(专业设备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并办妥转固定资产的手续。各学校、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教发【2004]134号文件(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招教发【2003]61号文件(关于印发《招远市市直学校和局属各学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凡未经审批和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和开工,不得超标准举债建设。
第三十一条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校、单位的投资(含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组成合资或联营实体),单位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必须保障国有资产和教育资源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投资项目须报经市教体局同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一费制”中的课本、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的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课本、作业本费应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每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校因校建校改向社会、个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筹资方案必须提前报教体局审批,经批准的筹资合同、协议报教体局财审科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学校、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学校、单位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员向会计人员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管理验收人、财务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向市收费管理中心开立预算外收入专户,所有资金纳入市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不准坐收坐支。
第三十九条学校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会计人员必须使用指定的备用金账户办理结算,并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挪用公款。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和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分别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经办不属于工会和食堂财务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对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招远市大秦家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此暂行规定自2006年5月 1 日起执行。
招远市大秦家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