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东莱街道遇家完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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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应有的资助,依据省市相关法规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其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支撑其学习和生活基本开销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工作应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确保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以实现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实地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观察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以修正量化结果,以更准确、全面地掌握学生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确保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环节的公开透明,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困难、相互比较困境。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鼓励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则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每个年级应成立认定小组,由年级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在班级层面,应设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评议小组成员包括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确保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的人数合理,通常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进行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而评议对象不得参与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涵盖家庭劳动力构成、职业状况、财产及收入水平、以及家庭负担等。

(二)特殊群体属性。涉及脱贫政策受益家庭学生、濒临贫困边缘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指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突发事件影响。包括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

(五)学生个人消费情况。涉及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方面。

(六)其他可能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政策受益家庭、濒临贫困边缘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其家庭成员;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

(一)父母收入较低且家庭成员有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重;

(二)父母收入较低且有两个子女同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或高等教育,教育支出负担重。

第九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因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导致经济暂时困难;

(三)因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导致经济暂时困难;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除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外,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和父母从事商业、办厂等经济活动家庭的学生一般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流程通常包括预先通知、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建立档案等步骤。

第十二条 在每个学年开始之前,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前开展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向学生或其监护人明确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事宜,并分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需自愿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第八条所述特殊群体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保证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等信息,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之后提交给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将汇总和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各评议小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等级,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严格禁止泄露学生的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汇总和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综合考虑各认定小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进行适当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第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接受来自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需强化学生资助信息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定工作人员应坚守原则,恪尽职守,确保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报。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学校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此外,相关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龙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记录于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龙口市东莱街道遇家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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