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招远市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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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招远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 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监督、检查、控制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记 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参与财务预测。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 学校年度收支计划应由学校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教体局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支出项目及用途,严格按照国家、省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招教体发[2020]55号《招远市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入账,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规范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往来款管理系统,严格按规定使用上述票据,严禁使用财政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入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合理安排全年各月份用款计划,按规定科目列支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控制在经审批的年度预算计划以内,超计划的政策性支出,要报教体局汇总、经财政局审批后追加增支。

第十二条 学校从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发放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工资、奖金、补(津)贴、加班费和实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物品采购的管理。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执行招财[2017]122号关于公布《招远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

第十五条 福利费、“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由学校领导集体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教体局审批后依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基建和校舍维修工程,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依规实施;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于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教体局经局长签批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严禁转移学校资金列支任何费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九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不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二十条 每年暑期对资产进行认真清查。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帐、保管、使用、清查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把资产管理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报教体局审核(专业设备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并办妥转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审批和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和开工,不得超标准举债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校、单位进行投资。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往来帐务。

第二十五条 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六条 不对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内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学校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员向会计人员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财务审批人、学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库存现金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挪用公款。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经办不属于工会财务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等;在议事决策机制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重大事项决策纪要要如实反映议事过程以及每一位议事成员的意见,要求议事成员进行核实、签字认可,并将决策纪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依照财务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日常工作中财务、 劳资、统计等岗位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劳资工作不得由报账员、财务人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教育财务核算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公款进行投资理财或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行为。

招远市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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