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院拟公开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以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应当主动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二、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三、本院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应进行审核。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科室主要领导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需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报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院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各科室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在公文发文稿纸信息公开形式栏中对是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以公开栏打“√”,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四)发布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六、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七、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制度由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卫生院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