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招远市张星镇宋家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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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张星镇宋家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条 学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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