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20     

字号:

金城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切实做好“收支两条线”这一财经制度。实行“校财政局管”,学校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上级财务机构报账。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

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乱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采购物资100元以内的,由总务处根据实际负责采购,发票经校长签字后方可支出;支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需提前向校务会打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支出;支出超过1000元的,需提前向市教育体育局打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参照《金城中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示制度,每季度将学校的收入支出情况予以公示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年1月1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